記者12月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與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評估工作,規范羈押強制措施適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規定共27條,對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的職責分工、啟動程序、內容方式、標準把握、監督管理等進行了明確。原《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廢止。
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規范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羈押措施適用條件,嚴格保守辦案秘密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不得影響刑事訴訟依法進行。
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對審查起訴階段未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前應當依職權開展一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偵查情況,可以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采取羈押強制措施是否適當進行評估。
規定還特別強調,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撫養人”等8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并及時作出審查、評估決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做好跟蹤幫教、感化挽救工作,發現對未成年在押人員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依法作出釋放或者變更決定。
規定明確,經審查、評估,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危害社會犯罪、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類社會危險性較大的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最高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共同抓好規定落實,推動提升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質效,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記者:劉碩、熊豐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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