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2015年1月24日凌晨,北京市德勝門內大街93號門前發生坍塌,出現長15米、寬5米、深10米的大坑。后經調查顯示時為徐州人大代表的房主李寶俊偷挖18米深地下室導致。
一審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李寶俊有期徒刑五年,建筑施工隊負責人盧祖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現場負責人李海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判決后,李寶俊和盧祖富不服,提起上訴。
記者上午獲悉,昨日,二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李寶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審判刑五年
西城法院一審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李寶俊將其購買的本市西城區德內大街93號院的建設改造工程委托給無建筑資質條件的被告人盧祖富的個體施工隊。被告人李寶俊要求被告人盧祖富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違法建設地下室,深挖基坑。被告人盧祖富負責管理、指揮施工,另指派無執業資格的被告人李海輪負責施工現場管理、指揮等工作。期間,在施工人員提出存在事故隱患時,被告人李寶俊、盧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繼續施工。
2015年1月24日凌晨3時許,因基坑支護結構不合理、支護結構承載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導致施工現場發生坍塌,造成東側毗鄰的德勝門內大街道路塌陷,北側毗鄰的部分民房倒塌損壞,西側、南側毗鄰的辦公樓受到損壞,經鑒定,因93號院施工現場坍塌造成東側毗鄰的德勝門內大街道路塌陷,西側、南側毗鄰的辦公樓受到損壞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5835234元。同時,該起事故還造成了德勝門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斷,德勝門西大街、鼓樓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擁堵,給周圍居民和多家單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響。
法晚(微信:fzwb_52165216)記者獲悉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寶俊、盧祖富、李海輪在建設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導致相鄰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損,交通擁堵等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均應依法懲處。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被告人李寶俊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盧祖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海輪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一審判決后,李寶俊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稱自己無責 終審維持原判
李寶俊表示,他將案發地的修建工程交于曹某及山東菏建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并簽有合同,相關的施工許可手續辦理亦由曹某負責,開挖地下五層系盧祖富等人提出并施工,他作為合同一方只是接受施工結果并給付費用,他不應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
李寶俊的辯護人的辯護提出,原判采信的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存在疑問,鑒定所確定的損失金額不準確,應當重新鑒定;關于本次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員不按照正常的施工規范操作所致,施工人應承擔主要責任,一審判決不公。
盧祖富提出,他在本次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原判認定的損失數額過高,對其量刑過重。
盧祖富的辯護人則表示,本案價格評估、價格鑒定評估單位、鑒定機構的資質存疑,鑒定確定的損失金額過高,建議重新鑒定。
二中院認為,上訴人李寶俊、盧祖富、原審被告人李海輪在建設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導致相鄰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損,交通擁堵等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均應依法懲處。西城法院根據李寶俊、盧祖富、李海輪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昨日,二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李寶俊、盧祖富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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