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我知道搜身不妥,但當時已經蒙了
昨日下午5時許,記者輾轉聯系上了女失主,女失主不愿透露姓名,并表示自己知道“搜身”的行為不甚妥當。“手機沒找到,這是我這一周內丟的第二部手機了,今天又去買了一部新的。”女失主表示,上一部手機是在她下公交車時發現被盜的。今天她發現手機被盜后并沒第一時間想到要搜大家的身,是車上乘客們主動提出的。“我當時腦子一片混亂,都蒙了!心里急著想找回手機,大家正好也這樣提議,便這么做了。”
女失主稱,自己也是上班族,非常理解其他乘客急于上班的心情。同時自己也明白,一旦在公交車上丟了財物,除非能當場抓住小偷,否則再找回來的機會就相當渺茫了。“因為在失主發現財物丟失之前,小偷往往已經下車了。”女失主稱,自己曾在上車前拿出手機看過時間,見要乘坐的21路車前來,便順手將新手機塞到了上衣的右側口袋,有可能那時便被小偷盯上了。
律師:失主無權搜查乘客,乘客有權說“不”
“公交車上丟東西的事件較為頻發,而失主要找回財物是難上加難,這是全社會普遍存在的一道難題。我們能夠理解失主的心情,但為此耽誤大多數乘客的時間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往往涉及更多數人的利益。”大滄海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業務主管范俊霞律師在受訪時表示,失主若違反乘客的意愿強行進行搜身,就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乘客有權對此無理的要求說“不”。若乘客自愿提出搜身來自證清白,就屬于放棄權利的個人行為。
范俊霞稱,在沒有人掌握初步證據指證某人為嫌疑人的情況下,采取對全體乘客進行搜身的做法明顯不妥當。“搜查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辦案偵查時的一種手段,就算報警后民警趕到了現場,也要按照公安機關的程序依法取得搜查許可后,才能進行搜查。”范俊霞指出,失主在主張自己權益的同時,不能以犧牲或侵犯他人權益為代價。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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