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1月13日電 (記者 何蔣勇 通訊員 路余 張熠)1月13日,記者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獲悉,家住慈溪的林女士(化名)已買3年的奧迪小轎車在停車場上“無故”自燃,林女士歷時3年維權,最終,當地法院一審判決:4S店賠償18萬余元人民幣損失。
2010年7月,林女士在慈溪一家汽車4S店共花34萬余元購置一輛奧迪牌轎車。購車后,車輛在4S店的保養和維修記錄均正常。2013年8月24日,林女士將該車停放在停車場,這輛買來才不過3年的轎車突然起火燃燒。
同年8月30日,當地消防部門作出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起火點為奧迪車車頭,起火原因可排除遺留火種和外來火源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但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和自燃引發火災的可能性。
事故發生后,林女士和4S店多次協商,但始終沒有一個結果。2015年,車主林女士因產品責任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4S店賠償其車輛損失。
經4S店申請,法院委托浙江省方正校準有限公司鑒定涉案車輛起火原因以及起火原因與轎車質量之間的因果關系。浙江省方正校準有限公司隨后出具鑒定報告:根據對車輛的勘察情況分析,起火點在車頭前端;由于起火點位置燒毀嚴重且殘留物因多次搬運丟失嚴重,已無法確認起火原因。
另外,經林女士申請,由寧波某鑒定評估公司評估車輛損失價值。經評估,林女士的奧迪車事發時的市場價值與自燃后目前殘余價值之差為18萬余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本案案由是產品責任糾紛還是產品質量糾紛、無法確認起火原因是否由林女士造成、涉案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與火災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4S店認為,首先,本案并未造成汽車以外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所以應定為產品質量糾紛。其次,由于林女士曾多次將涉案車輛移往不同地區,所以應對零部件丟失而無法確認起火原因承擔責任。至于第3點,4S店并沒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并不存在缺陷。而車主林女士則認為,自己作為消費者在事發后已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2016年7月,慈溪法院作出一審判決,4S店賠償林女士經濟損失18萬余元,并負擔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鑒定費、評估費等。但4S店對該結果不滿,隨即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悉,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林女士也最終拿到了期待已久的賠償款。(完)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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