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陶盼 通訊員李金星)上世紀70年代時以1000元將手頭房產賣給哥哥,如今城中村改造,為獲得拆遷款,弟弟突然反悔不承認賣房一事,那么,古稀兩兄弟房產究竟該如何分割呢?昨天,李先生(化名)致電武漢晚報周二之約,希望能夠為自己的爺爺討回公道。
李先生家住洪山武漢站附近的城中村,房屋是上世紀70年代的老房,家中爺爺一輩有兄弟姐妹7人,爺爺排行老大,下面有兩個弟弟,4個妹妹已經出嫁。爺爺的父輩留下3套房產,明確給他爺爺那輩兄弟三人,一人一套。李先生爺爺的二弟離開武漢已有四五十年之久,明確表示放棄家中老宅的繼承權,爺爺的小弟在上世紀70年代時,以1000元把本屬于他的那套房賣給了李先生的爺爺,期間有村委以及鄉政府的公證和證人。
2014年,因城中村改造,老屋開始拆遷。李先生爺爺的小弟看見老屋拆遷,補償款遠高于他當年賣房的1000元,覺得劃不來,于是將李先生的爺爺告上法庭,索要拆遷補償,案件審理后,李先生的爺爺勝訴,但李先生爺爺的小弟不服,提出上訴,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一審法庭,要求重新立案審理。
“如果在重審以后,依然是我爺爺勝訴,對方是否可以繼續上訴呢?此外,我爺爺是否可以以誣告進行反訴訟呢?對方已經70多歲了,反訴訟是否對他有用?”面對案件重審,李先生有不少困惑。
對此,東西湖法院新溝法庭庭長李蜀軍表示,首先要看李先生爺爺的小弟在上世紀70年代交付1000元的證據是否屬實,如果交付1000元事實成立并有有效公證,那么公證效力大于其他證據效力。如果李先生的爺爺在重審中勝訴,其小弟暨被告仍然可以上訴。李先生爺爺與其小弟之間的訴訟是一般民事訴訟,小弟的意見是辯稱意見,不構成刑事犯罪,其行為不構成誣告。李先生的爺爺在重審期間提起反訴,其請求已過舉證期限,其與弟弟之間的訴訟屬于一般民事訴訟,以誣告為由提起反訴與李先生爺爺的弟弟的訴請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其反訴請求可能不會得到支持。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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