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
構成強制猥褻罪判刑10個月
深讀記者了解到,檢方當庭出示了周玉金的到案經過及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的證言,現場勘察筆錄,診斷證明書,鑒定意見,扣押清單,物證照片,視聽資料,以及被告人周玉金的供述等證據。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周玉金無視國法,違背他人意愿,強制猥褻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鑒于周玉金系初犯,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法院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東城法院一審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周玉金有期徒刑十個月。
一審宣判后,周玉金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
上訴求判緩刑二中院終審駁回
深讀記者了解到,二審時,周玉金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周玉金的辯護人則表示,周玉金沒有預謀,認罪悔罪,系初犯,建議法院對其改判拘役或宣告緩刑。
二中院審理認為,周玉金違背他人意愿,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
周玉金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對于周玉金及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建議法院對其改判拘役或宣告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經查,原判已充分考慮周玉金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其所具有的如實供述、系初犯等量刑情節,對其作出了罪刑相適應的刑罰。
周玉金對被害人強行猥褻后還進行手機拍攝,不符合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二中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周玉金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二中院據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周玉金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采訪
書畫院工作人員:副院長出國辦畫展去了
深讀記者以買畫人的身份撥打了周玉金所在的中海釣臺書畫院的電話。
該書畫院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周玉金確實為該畫院的副院長,但目前聯系不上,因為“他出國了,去法國辦畫展。過年走的,大約六七月份回國。”
該工作人員表示,周玉金有些名氣,他的畫作大概一平方尺3萬元左右。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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