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高某供述,他和線人宋某配合,通過線索抓捕吸販毒人員。宋某提出勒索吸販毒人員的建議后,由于家中經濟困難,他對此默許。涉案的一些抓捕活動,他并未向單位報備。
第三起案件的被害人楊某表示,當時自己在健德門附近被三名男子扣住,當時宋某自稱是警察。他告訴宋某自己不想被拘留,宋某表示需要交納2萬元。后來他就被鎖在賓館房間廁所內,宋某一直向他要錢。后來楊某設法聯系朋友報警。隨后他被警方解救。
認定勒索獲刑1年7個月
庭審期間,被告人高某認為第一起案件應構成犯罪中止,第二起案件在接受紀委調查時如實供述,應算自首,第三起案件其提前離開,并不知情,系宋某自行實施。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高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關于高某提出的其在第一起指控的敲詐事實中具有犯罪中止情節,以及第三起敲詐事實其并不知情的辯護意見,經查,縱觀全案的證據及其敲詐行為,高某和宋某的每起作案過程是基本一致的,即設伏抓獲涉毒人員,將人員控制后,在車上由宋某單獨向涉毒人員索要錢款,滿足其要求的釋放,未滿足其要求的即按違法處理。故其之所以沒有繼續實施勒索行為的原因并非其自愿中止勒索行為,而是因涉毒人員不能滿足其要求,依法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在第三起事實中,高某身為警察,在抓獲涉毒人員后未依規章正常辦案,而是在押送過程中將涉毒人員和宋某單獨留在車上,給同案創造單獨與被害人談話的機會,與此前的兩次勒索行為如出一轍,故其對于宋某將會對涉毒人員進行勒索屬于明知或應當明知,二者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故法院對高某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此外,高某因涉嫌違反程序辦案被紀檢采取禁閉措施及談話,后被移送刑事立案,不具備自動投案的條件,故不能認定其有自首情節。
海淀法院認定宋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人民幣5千元。高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人民幣5千元。此外,法院責令兩名被告退賠人民幣1萬6千元。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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