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三、網店及平臺責任更大了 店家十五日內不辦理退貨將挨罰
網絡商品銷售者若有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情形之一的,將按規定對銷售者予以處罰。
專家表示,新規再次重申倡議建立主體責任制度,如經營者和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和首問制度。另外,《辦法》列明了工商部門對于不履行規定的經營者和平臺不僅有處罰制度,而且還有信用處罰制度和公示制度,將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亮點四、電視、電話、郵購等遠程購物適用《辦法》
經營者采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可以依照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規定來執行。
這主要考慮到電視、電話、郵購與網絡購物雖然銷售媒介不同,但在適用《消法》無理由退貨規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目前電視、電話、郵購等非現場購物方式還沒有專門的無理由退貨實施規則,可以依照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規制來執行。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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