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三罪被判4年,因“悔改”減刑10個月
澎湃新聞疏理張華佰的刑事判決書,發現張華佰所犯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采礦犯罪三罪均與煤礦有關。而據公開信息,洞口縣石江鎮煤煤炭資源豐富,儲量居邵陽市之最,有“邵陽煤鄉”之稱。
洞口縣人民法院認定,2011年11月17日,張華佰為了在石田村煤矸山開采工地收取承包方的保護費,糾集人員與某公司看守煤矸山工地的人員斗毆,張華佰用匕首捅傷了鄧某,鄧某又搶過張華佰手中匕首將張華佰捅傷。張華佰、鄧某傷情均被鑒定成重傷。2011年8月份,張華佰與同案人楊某共同謀劃,對在洞口縣石江鎮石田村煤矸山場運輸煤矸石的貨車司機進行敲詐勒索,收取一元錢一噸煤矸石的保護費。此外,2011年8、9月份,張華佰伙同他人竄至洞口縣石江鎮石田村煤矸石山挖煤矸石,從中獲利。
2014年7月18日,洞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華佰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洞口縣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并于8月15日作出判決。因系累犯,張華佰所犯三罪,均被判實刑,三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減刑裁定書顯示,張華佰獲刑后被送至婁底監獄服刑。2016年12月12日,婁底監獄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減刑9個月至11個月。
執行機關婁底監獄提出,罪犯張華佰在執行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則建議降低對罪犯張華佰的減刑幅度。
2016年12月28日,婁底中院作出減刑10個月的裁定,張華佰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
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理由有:罪犯張華佰在服刑改造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在審理期間,主動交納8000元履行原判財產刑。
法院認為,罪犯張華佰在服刑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犯罪嫌疑人張華佰
犯罪嫌疑人張華佰個人資料
犯罪嫌疑人張華佰(男,身份證號碼430525198305176834,洞口縣石江鎮樹林村人)因糾紛與受害人陳某能(男,1992年9月出生,洞口縣石江鎮江潭村人)發生沖突,張華佰持自制火藥槍朝陳某能開槍,造成陳某能死亡。目前,邵陽市、洞口縣兩級公安機關正在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張華佰。
洞口縣公安局已發布懸賞通告,對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張華佰的個人、單位,公安機關將獎勵人民幣3萬元。警方同時建議,群眾不要直接抓捕嫌疑人,以免造成傷害,并敦促犯罪嫌疑人張華佰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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