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做出規定:14周歲以下是絕對無刑事責任的年齡時期。所以這3名嫌疑人就這樣“逍遙法外”了。近幾年,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時常見諸報端,然而結果卻往往不了了之。比如2013年那起轟動全國的10歲女童摔嬰案,在執行了民事賠償之后就再無下文了。諸如此類的事件一再發生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我們拿未成年人犯罪怎么辦?
在香港,對于違法較輕的未成年人多數會被“警司警誡”。所謂警司警誡,是指由一名警司級或以上官階的警務人員對犯罪的青少年給予口頭上的警誡。緊隨之后的,是“青少年保護組”、“轉介服務”、“家庭會議”等多種跨部門合作、跟進的輔導服務。這一套辦法下來,心理干預和行為矯正都被有效地執行了。所以,在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同時,重要的是建立一套體系,來矯治問題青少年。不過對現階段內地來說,這是個比較遙遠的目標,因為無論是司法機構還是社區,我們在資金和人員上都差得很遠。所以更立竿見影的辦法是法律的跟進,通過建立更細致、更符合現實情況的法律法規,去尋求保護和懲戒之間的平衡點。
在這之前,我們需要更新的是觀念。我們必須清楚,童言可以無忌,但行為不可以。犯罪行為不會因為一個人的年齡而改變其性質。當惡行不可原諒時,寬恕就是另一種惡。日本作家湊佳苗寫過一本小說《告白》,講述的是一名女教師對殺害她孩子的幾個學生實施復仇的故事。里面女主人公有一句臺詞,雖冰冷卻又真實:“如果你是邪惡的,那我又何必提醒自己你還只是個孩子 ?”
保護未成年人已經成了全世界的共識,基于這個共識,兒童犯法的處理應以教育為主而不是懲處。出發點是好的,然而落到現實當中,卻有些理想化了。首先如今的未成年人絕不像我們想象中那么懵然無知和柔弱,物質的富足和信息流通的迅捷,讓未成年人們無論在生理還是心理上都遠比我們以為的成熟。比如這次的案件中,和3名嫌疑人相比,五十多歲的女老師才是弱者。而在這樣一個現狀下,我們過去制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就不可避免的產生了道德風險。也就是說,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可能起到了反作用,讓不足年齡的未成年人干起壞事來有恃無恐。所以,當未成年人有足夠的能力實施犯罪,同時又有足夠的理性利用法律漏洞的時候,法律就要做出回應了,比如調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及增加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力度。
在這一點上,我國香港地區下手還是比較狠的。比如重慶摔嬰女童案,如果發生在香港,可能就無法逃脫罪責了。根據香港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的《香港的法律制度》,在香港10周歲是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全港共有5間少年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對14歲以下或14至16歲少年人提出的控罪,只有10歲以下的兒童會被當作未屆須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不受法律制裁。是不是感覺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太低了?這還是改革后的結果,在2003年之前,香港的最低刑責年齡是7歲。那么像新聞里這起殺人案件呢?因為是重罪,所以就不能交由少年法庭審理了,在香港殺人罪必須提交高等法院審理。而且嫌疑人也不再享受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香港法律規定,未成年人若觸犯嚴重罪行(如謀殺等)將需以普通法律作規范,與成年人看齊。下手狠,效果也是顯著的,據香港保安局撲滅罪行委員會公布的報告書顯示,2003年至2012年,香港因為犯罪而被捕的10至15歲青少年人數一直在下降,2003年還有5156人,到了2012年則是2488人。
當然,法律的懲戒永遠是最后的手段,尤其針對未成年人,在好與壞之間,應該有一個柔軟地帶。用學者劉遠舉的話說:“如果道德、習慣、風俗等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夠有效調整社會關系、規制違法行為時,就沒有必要動用刑法。這本質上體現了慎刑的觀念。而且,通過刑罰來懲罰、隔離問題青少年兒童,并不利于其改造教育,也違背人道主義。畢竟,青少年即使能夠有意識的犯罪,但仍充滿可塑性,所以,教育、矯治才是最好的辦法。”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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