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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西安中院供圖 攝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2日)對一起偽造貨幣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郝某江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郝某心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經查,被告人郝某江(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陜西省清澗縣)、郝某心(男,1993年8月5日出生于陜西省清澗縣)自2016年5月開始,先后在西安市新城區東小寨村、灞橋區電廠西路官二小區租賃民房,利用從互聯網上購買的電子假幣模板、燙金機、絲印網板、人民幣水印圖案印章、印油等工具大量偽造拾元、貳拾元面額人民幣。隨后將偽造的人民幣通過互聯網中介聯絡買家利用物流快遞郵寄出售。2016年7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租住處查獲制造假幣專用設備工具和大量偽造的拾元、貳拾元面額人民幣,經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鑒定,現場查獲、扣押的假幣成品、半成品共計2881張,總面額5607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律法規,私自偽造貨幣,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構成偽造貨幣罪。
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的戶籍證明、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真偽鑒定書等書證、證人張平軍、劉磊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被告人郝某江辯稱,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的假幣中有1萬余元貳拾元面額的假幣不是其和郝某心偽造的。其辯護人辯稱,考慮到被告人郝某江的犯罪性質、情節等因素,建議對被告人在量刑上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律法規,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構成偽造貨幣罪,屬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惟二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宣布判決被告人郝某江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郝某心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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