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與母親做生意有矛盾,居然欺騙母親,把母親卡上的107萬給轉走了!逼使母親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兒子刑事責任。這個只有電視劇中才會發生的劇情,沒想到在現實生活中也會遇見。
今年4月28日16時40分,江蘇常州火車站派出所指揮室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指令:合肥南開往江山站的G7371次將停靠常州城際站,列車16號車廂內有一名公安部網上通緝人員,請組織警力實施抓捕。
接警后,火車站派出所副所長金小平立即組織4名當班警力趕赴站臺。待列車停穩后,隊員分兩組從16號車廂兩端向中間仔細盤查,僅過2分鐘就將涉嫌詐騙案的嫌疑人李某抓獲,并帶至派出所進一步審查。
經查,李某,男,29歲,山東省淄博市人。原本與母親一起在新疆做生意,2017年初兩人因生意上問題產生矛盾,后李某自2017年4月份開始未經母親馮某的同意私自將其農業銀行賬戶上107萬元錢轉走,至今下落不明。
2017年4月11日,馮某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2017年4月21日,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區分局刑偵大隊決定立案偵查。李某對上述案情供認不諱。目前,李某已移交山東警方處理。
偷家人的錢犯罪嗎?
最高院關于審理盜竊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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