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譚先生真是心大!他說自家有一件祖傳的西周青銅鼎。今年3月,被680萬元價格賣給深圳一“土豪”,接著他就快遞將這件“寶貝”寄給對方。
快遞?我沒聽錯吧?680萬的鼎,不親自護送一趟,就像淘寶賣家一樣,用快遞發個貨?是的,譚先生就是這樣任性,然而不幸的是,快遞箱到深圳后,打開一看,青銅鼎壞成一塊一塊了!
譚先生認為,快遞公司應該賠償“寶貝”的價值及相關損失,共計980多萬元。而快遞方面認為,貨物破損確為己方責任,但譚先生的寄件單上寫的是“瓷器”,若早知道是古董文物,根本不會受理寄件。而且,這青銅鼎的真偽與價值也還需要證明文件,所以,快遞公司只愿意賠償運單險3萬元。
快遞青銅器收貨時被損毀
譚先生是湖南人,其介紹,被損毀的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是其祖上傳下來的。此前,譚先生曾帶著“寶貝”找專家進行過鑒定,確認為西周時期的青銅器。其提供的相關鑒定文書顯示,專家鑒定為西周時期的青銅器,鑒定意見為“造型端莊、線條嚴謹、鑄造工藝精湛,銹色、色漿自然,無人為做舊痕跡……乃不可多得的青銅藝術珍品,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及收藏價值。”但南都記者發現,該鑒定文書系專家個人開具的,并無權威機構的認定。
譚先生表示,今年3月份,經一名朋友介紹,其認識了一名深圳的買家,雙方簽訂買賣合同。譚先生提供的相關合同顯示,被交易的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價格合計為680萬元,譚先生需在4月12日之前將藝術品安全送達深圳,并由第三方見證人王先生到場見證。
譚先生表示,在簽訂合同后,買家馬上向第三方見證人王先生打了20萬元的保證金。4月2日下午,譚先生委托快遞公司將“寶貝”運到深圳,“當時我千叮囑萬囑咐地告訴快遞那邊的,這是貴重物品一定要小心。”
其表示,寄件時快遞員還收了其78元的包裝費,“把青銅器包得嚴嚴實實的。”此外,其表示,當時還買了150元的運單保險,投保金額為3萬元。譚先生表示,寄件時總價格為900多元,“他們說知道是貴重的東西,包裝這些都做得很好,讓我放心。”
在寄完件后,譚先生還收到快遞公司發來的短信提醒,“尊敬的客戶,你寄往〈深圳市〉的快件已妥妥的打包完畢,即將出發,請放心。收件時間04月02日18時38分,快件單號:5067xxxx8686。”
本以為萬無一失的譚先生卻在第二天貨到深圳時,被見證人王先生告知,收貨時“寶貝”已經損毀。“當時王先生和送貨員當面驗的貨,發現箱子里面的東西全碎了。”其提供的快遞單顯示,托寄物為瓷器。對此,譚先生解釋稱,當時快遞員沒有在快遞單寫明物品詳情,“托運的是青銅器,不好寫明,只能寫瓷器。”
找快遞公司索賠無果
記者看到,譚先生的“寶貝”裝在一個長約60厘米的快遞箱內,箱中的物品已經碎成了許多個小碎片。譚先生表示,在發現東西損毀后,其及中間人王先生馬上向快遞公司反映情況,希望對方能給個說法。
“連續好多天打電話過去要說法,起初他們讓我等,但之后又說只能按照投保金額理賠,也就是找保險公司賠3萬元。但這顯然不合理啊。”譚先生認為,其通過快遞郵寄古董藝術品,寄件時藝術品是完好無缺的,但收貨時卻被損毀,快遞公司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譚先生表示,“寶貝”賣給買家的價格屬于偏低價格,“專家說保存這么完好的青銅器,價格應該上千萬元,且之前同類型的青銅器在拍賣市場上,最高的有拍到上億元的。”譚先生表示,如果按照快遞公司的說法,僅按照保險理賠,遠遠低于青銅器的實際價值。
回應
快遞:公司愿擔責但需提供相關證明
對此,當事快遞公司相關負責人稱,當時譚先生還郵寄了一個花瓶,但花瓶完好無損,僅“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出現損壞的情況。其稱,此事確為快遞公司的責任,公司方面也愿意就此事負責,“但是現在說東西是青銅器,寄件客戶也沒能拿出相應的證明文件。”
該名負責人表示,當時客戶投了150元的運單險,如今物品出現損壞,按照正常程序系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進行賠償,即投保金額的3萬元。此外,該名負責人透露,譚先生聲稱物品價值數百萬元,要求順豐快遞按原價賠償,“目前我們能賠付的就是運單險的3萬元,有關客戶的要求,我們還在進一步協商中。”
律師說
個人能否持有及買賣西周青銅器?
若真如譚先生所言,其擁有的“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系西周時期的青銅器,那便屬于文物,個人能否持有和買賣?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毛鵬律師表示,如果文物是當事人自己家族收藏和傳承的,那么私人是可以擁有;私人之間買賣也可以,但很多珍貴文物不能賣給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購買文物是有特殊限制的。
若確為西周文物
能否要求全單賠償?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毛鵬律師認為,如果因為快遞公司原因導致客戶郵寄的物品受損,從情理而言,快遞公司應該對客戶郵寄物品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從行業發展角度來看,因為快遞行業主要是服務大眾群體,而且快速公司收取的快遞費往往相對較為便宜,如果因為快遞公司原因導致客戶貴重物品受損,要求快遞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可能會加重快遞公司的負擔,最終是阻礙行業的整體發展,所以現實中,國家法律往往對快遞行業的賠償限額進行了特別約定。
毛律師表示,另外,2013年出臺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版相關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毛律師認為,在上述案例中,正常情況下,如果青銅器的價值確實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消費者理應采取特別的郵寄渠道,如果消費者采用普通快遞的模式進行交付貨物,而且也選擇了保價模式,確認了保價的金額僅為3萬元,在此情況下,貨物出現毀損,消費者要求快遞公安按照青銅器的實際市場價值進行賠償,可能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法院在賠償限額方面可能會有所突破,但按青銅器的市場價格來進行賠償,可能性還是較小。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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