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監護人可要求撤銷去年8月1日以來的合同
疑問一
簽署合同等行為是否
已經超出李春平的民事行為能力?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律師表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體行為類別如何判斷,尚存在一定的彈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情況下,民事主體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并承擔相應的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但是,像簽署涉及大額資金的重大民事經濟合同等行為,可以認定已經超過了李春平能力范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疑問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生效日期如何界定?
趙占領介紹說,一般以司法鑒定書最終結果出來的日期為準,也就是前面提到的5月11日。但如果司法鑒定書中有能夠判定其生病的具體日期,也就是鑒定書中提到的2016年8月1日,那么可以認定,自該日期起,李春平就已經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疑問三
確認監護人后
監護人有哪些職責和權利?
目前,李春平的家屬正在等待最后確認監護人。趙占領介紹說,由于李春平沒有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那么他的其他近親屬,也就是李春平的兩個妹妹很有可能成為其監護人。
根據民法總則相關條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如果發現李春平利益受損,屆時監護人可以選擇不追認李春平在2016年8月1日以來簽署的合同、協議,并要求撤回、追回損失。
疑問四
李春平為美國國籍
是否會影響上述結論?
盡管李春平為美國國籍,但外國人在華依舊受中國法律約束和保護。趙占領表示,在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判定李春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前提下,李春平被任何人以哄騙、引導等形式做出一些有損李春平本人利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李春平的家屬可以選擇向警方報案,警方應立案調查。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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