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高發布司法解釋:明確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入罪標準等)
中新網7月23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該《解釋》分別對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傳播性病罪“明知”的認定以及對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解釋》指出,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解釋》明確,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非法獲利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解釋》指出,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據該《解釋》,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本條前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賣淫人員累計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協助組織賣淫行為人參與實施上述行為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根據該《解釋》,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應當從重處罰。
《解釋》稱,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誘他人賣淫的;
——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據該《解釋》,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依刑法之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被引誘賣淫的人員中既有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員的,分別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引誘賣淫罪定罪,實行并罰。
該司法解釋指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該《解釋》也特別指出,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次數,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時考慮。
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明知”:
——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
《解釋》明確,傳播性病行為是否實際造成他人患上嚴重性病的后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據該《解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所稱的“嚴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認定為“嚴重性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規定實行性病監測的性病范圍內,依照其危害、特點與梅毒、淋病相當的原則,從嚴掌握。
《解釋》指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此外,該司法解釋也指明,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對犯組織、強迫賣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沒收財產。
據該《解釋》,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二年內通風報信三次以上的;
——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責任編輯:肖舒
特別聲明:本網登載內容出于更直觀傳遞信息之目的。該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該內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權利,請及時與ts@hxnews.com聯系或者請點擊右側投訴按鈕,我們會及時反饋并處理完畢。
- 工棚隱藏賣淫窩點 建甌警方一鍋端2019-11-27
-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規范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2019-08-09
- 福清首次公開宣告檢察建議 建議警方擴大“治黃”成果2019-04-18
- 最新社會新聞 頻道推薦
-
轉發周知!疫情防控期間 這些行為都是詐騙2020-02-25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