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漢誘騙兩女童到家中猥褻給零錢封口 獲刑三年
合肥蜀山區法院近三年審理8起猥褻兒童案 半數是熟人作案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 一起“南京南站猥褻女童”事件因性質惡劣,被推到輿論風口浪尖。與此同時,它無疑也戳痛了兒童尤其是女童保護的脆弱神經。記者從合肥市蜀山區法院獲悉,近3年來,該院共審理猥褻兒童案8件。兒童猥褻案什么時候是高發期?怎樣才能斬斷伸向孩子的“咸豬手”?且讓我們通過案件分析背后細節。
案件披露:男子誘騙兩女童到家中猥褻
2014年7月底某日的下午2點,合肥市某城中村內水塘邊,8歲女童小敏(化名)正在玩耍。39歲的男子王某酒后路過,心生邪念,先是以給錢等方式誘騙,未果后又采取語言威脅。見小敏不敢反抗,王某猥褻得逞。小敏逃脫后告知父親。當天下午3點左右,王某被小敏父親找到,隨即被送至派出所。案發后,經蜀山區法院審理,被告人王某犯猥褻兒童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同年同月,另外兩名10歲女童在家時遭鄰居毒手。57歲的黃某以有重要的事和她們說為由,將她們誘騙至家中猥褻。事后,黃某分別給予數額不等的零錢,要求她們不要告訴家長。事后,一女童母親發現女兒身體有異樣,經追問遂案發。蜀山區法院經審理后,依法認定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次年3月中旬,又一名10女童小玲(化名)放學回家路上碰到歹人。 63歲的周某搭訕將其哄騙至家中,送其3支鉛筆后不顧反對強制猥褻,因小玲執意要回家周某才放手。當日,小玲近親屬報案,周某被抓獲歸案。因周某近親屬自愿補償被害人5萬元,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并請法院考慮周某年事已高適用緩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某如實供述、自愿認罪構成坦白,且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從輕對其適用緩刑,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零六個月。
案件分析:夏季是多發期熟人作案占半數
雖然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此類案件不公開審理,但這不妨礙從中窺探共同點。據悉,這些案件被告人年齡最大64歲,最小的29歲,其中40~50歲被告人占多數,被告人均文化水平低,最高學歷為初中。
經辦法官分析出一大特點:猥褻兒童案中熟人作案占半數,有鄰居、小區保安等。值得一提的是,這些猥褻兒童的被告人作案手法并不復雜,多以問路、問事情、買零食、給鉛筆書籍等借口哄騙受害兒童去偏僻地區或被告人家中實施犯罪行為,事后威逼利誘,要求受害兒童不要告訴家長或他人。而案發時間較集中,多發于七八月夏季暑假期間,13時~16時的人煙稀少偏僻場所。法官分析,可能由于夏季受害兒童穿衣較單薄,父母無暇看管使被告人有機可乘。
避免二次傷害有待關注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一方面對強奸、猥褻等暴力犯罪侵權行為認定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對其從嚴打擊,另一方面對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經濟上遭受的損害,在民事救濟及補償損失上處于空白。 ”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一辰認為,對于被猥褻兒童的心靈創傷在審判中往往被忽視,法院定罪量刑更注重犯罪情節和犯罪后果,并沒有對被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進行鑒定。司法部門僅能對兒童性侵方面依法從重處罰,但在面對如何幫助受害兒童擺脫心理陰影,順利回歸社會這一話題時,略顯無力。
蜀山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員程磊表示,由于“談性色變”,中國兒童普遍缺乏性方面的教育,導致兒童在性別意識、性發育等方面存在認識障礙,往往在被猥褻時呈現“無意識”狀態,認識不到自己被侵犯,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更有部分家長由于觀念守舊,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在子女遭遇性侵后進行打罵,從而對兒童造成了“二次傷害”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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