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轉賬58萬給女友買房 事后對方提分手拒絕還款)
東莞一男子阿偉(化名)為與女友結婚,給女友匯了58萬多元讓她買房和裝修。然而沒想到的是,后來女友竟要求分手。阿偉失望之余,要求女方歸還婚房款58萬元。但女方卻認為,男方在戀愛期間給她錢屬于贈與行為,不應歸還。
索款未果,阿偉將前女友阿欣(化名)告上法庭。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已審結此案,認定阿欣沒有履行結婚的承諾,應將購房和裝修款共50萬元返還給阿偉,但阿偉匯給阿欣用于生活開支以及其他表達愛意的小額費用共8萬多元應認定為戀愛期間的無償贈與,不應以結婚作為附加條件,阿欣無須返還。
分兩次轉給女友58萬元
2015年4月,阿偉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阿欣。阿偉說,兩人本打算結婚。戀愛期間,兩人經商量決定以阿欣的名義買一套房子作為婚房。他按阿欣的要求,將購房首期款30萬元轉到她的銀行賬戶。為了還貸和裝修等事宜,他又通過微信轉賬付給阿欣超過28萬元。
阿偉想不到的是,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挽留也無濟于事。阿偉認為,自己是奔著結婚目的才付這么多錢給阿欣買婚房和裝修,但現在結婚成了泡影,阿偉想要回之前匯給阿欣的錢,但遭拒。2016年12月,阿偉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阿欣,要求阿欣返還58萬多元及其利息。
女方:錢是對方主動贈與
經查,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阿偉通過銀行轉賬30萬、微信轉賬及紅包發送28萬多元給阿欣。其中,阿偉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從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間,分27次,每次轉賬1萬元給阿欣。轉賬之前和期間,雙方有討論過房屋裝修事宜以及阿欣叫阿偉準備錢用于交房及繳納房子契稅等手續。
對于阿偉的起訴,阿欣則表示,當初她不同意談戀愛,是阿偉主動承諾給她買房,買房也并非以結婚為目的。阿偉還承諾每月給她2到3萬元的生活費,讓她不要工作。微信里1萬元的轉賬是阿偉為了哄她繼續戀愛而履行給生活費的承諾。阿欣稱,2016年5月,由于阿偉不按承諾付2萬至3萬元的生活費,故兩人分手。買房的錢只用了阿偉給的20萬元,首付款有部分是阿欣自己出的。房子至今未裝修。其他錢均用在了兩人的共同生活消費。錢是阿偉主動贈與,她不存在不當得利,不應返還。阿偉說,他確實有承諾給阿欣生活費,但并沒有對方說的那么多。
判決:未履行結婚承諾女方應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方雖承認有承諾過生活費,但不確認女方主張的金額,故按日常生活經驗,結合雙方戀愛時間一年左右及東莞地區一般生活消費水平,酌定27萬元微信轉賬中7萬元為支付戀愛期間承諾的生活費,剩余20萬元為婚房契稅及裝修等用途。
法院認定,阿偉在戀愛期間給阿欣錢屬于贈與。阿偉的30萬元購房款以及20萬元婚房契稅及裝修款,是以結婚為目的,該贈與款項所附條件為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規定,阿欣沒有履行結婚的承諾,雙方已分手,贈與的條件沒有成就,故阿欣應返還該款給阿偉。
此外,阿偉給阿欣的金額1萬元以下的微信轉賬及紅包共計1.7萬多元。其中有些是阿偉補償阿欣學車的費用,有些是520、888等表達愛意的費用,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考慮到金額不大,應認定為戀愛期間的無償贈與,不應以結婚作為附加條件,故阿欣無需返還。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阿欣返還阿偉50萬元及其利息。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應如何定性?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劉超法官稱,戀人之間贈送禮物是常見的美好事情,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贈送財物發生糾紛的情況并不少見。那么,分手后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是否應當返還該如何定性呢?劉法官表示,如果贈與的財物不以結婚為目的只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用于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于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于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有結婚“彩禮”的性質,兩人分手后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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