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桂陽12月12日電(通訊員 藍文盛 李英)近日,經湖南省桂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嫌放火罪的黃某湘,被桂陽縣法院以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黃某湘與前妻歐陽某離婚后,兩人仍然一起和兒子、兒媳居住在某家屬區4棟2單元。2017年7月10日,黃某湘與前妻歐陽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歐陽某欲搬離家中,黃某湘不滿前妻的搬離,便進入兒子與兒媳的臥室,將兒媳堆放在地上的衣服用打火機點燃,隨后從黃某湘家中離開,任由火勢蔓延。
縣消防大隊官兵趕來救火時,黃某湘還阻攔消防車進入家屬區,被周圍群眾拖開。由于火勢很大,造成四樓、六樓及七樓住戶的財產均有不同程度損毀,后大火被消防官兵撲滅。
經認定,被燒毀物品損失合計人民幣17000元。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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