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假鹽 被判十倍罰金
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在廣東取得重大突破!昨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消委會”)召開信息通報會,介紹省消委會提起的三宗生產銷售假鹽的賠償性公益訴訟案一審判決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省消委會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在省級媒體賠禮道歉等。其中,法院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須支付違法銷售總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67480元。據悉,這是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后,消協組織關于公益訴訟的賠償性請求首次獲得法院支持,開創了全國先河。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大林 通訊員粵消宣
數說
在消費公益訴訟實踐上,廣東走在全國前列。據了解,目前全國消費類公益訴訟案件11件(消協組織提起),廣東提起6件,占比50%;有判決結果的6件,其中廣東5件。
廣東省消委會自2014年新消法賦予公益訴訟職能以來,在全國創造了多個第一:第一個公開舉辦公益訴訟法律研討;第一個成立“消費公益訴訟律師團”;第一個提起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第一個打響共享單車公益訴訟案并取得勝訴。
案件回顧:
未加碘食鹽流入市場
侵害消費者健康
2017年10月26日,省消委會分別就彭某勝等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鹽產品,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4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提出判令被告承擔賠償金,并在新聞媒體上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等訴求。
據介紹,彭某勝等當事人,違反食鹽定點生產、專營專賣的規定,在沒有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生產食鹽且未進行加碘供應,并將違規生產的非碘鹽冒充碘鹽對外銷售。鄧某輝等8名當事人違規購入未加碘的食鹽,并冒充碘鹽對外銷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產品最終流入市場。省消委會認為,此舉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侵犯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性質惡劣。
省消委會提出被告需承擔懲罰性賠償金
賠償性訴求怎樣創新性提出?
2017年4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省消委會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該院負責審查起訴的數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存在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議省消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省消委會經過深入研究,認為鄧某輝等多名被告違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鹽的行為,已經侵害了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且性質惡劣、行為嚴重,為維護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能,于2017年10月依法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4宗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其中,考慮到該類案件的被告,均以工業鹽冒充食用鹽,以非碘鹽冒充碘鹽,并在缺碘地區銷售,嚴重危及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大大增加消費者罹患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風險,類似的嚴重犯罪行為,必須嚴懲,才能被震懾和遏制;違法者只有付出應有代價,才能真正有痛感和悔意,也才能實現法律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于是在反復研究的基礎上,大膽突破,創新性地提出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的特別訴求。
而且考慮到省消委會雖然作為原告,但并不是真正的權益受損主體,賠償金權屬不在消委會,而是屬于消費假冒偽劣食鹽、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損害的眾多不特定消費者。于是主張,在賠償金的處理上,先由法院托管,待相關受損害的消費者的訴訟時效到期后,如無人主張權益,再由法院上交國庫。
被告需承擔違法銷售總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是如何判決和界定的?
省消委會的大膽探索和相關思路,得到法院的肯定和支持。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相關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符合法律規定;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具有替代性和補充性,是為了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消費侵權者的民事侵權責任落空。
原告以工業鹽冒充食用鹽,以非碘鹽冒充碘鹽,其犯罪行為危及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也屬民事侵權行為無疑。省消委會關于被告應該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意見,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意見的規定》,被告依法需承擔違法銷售總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法院還采納了省消委會關于賠償金處理的意見。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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