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一年半,北京紅黃藍幼兒園幼師虐童事件終于塵埃落定。記者17日獲悉,6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劉某因犯虐待被看護人罪獲刑1年6個月,并被責令5年內禁止從事未成年人看護教育工作。
幼師虐童獲刑一年半 五年內禁止從業
2017年11月22日,北京警方接到家長報警,有十余位家長反映朝陽區管莊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國際小二班的幼兒遭遇老師扎針、喂不明白色藥片,并提供了孩子身上存在針眼的照片。
隨后,警方展開調查,涉嫌虐童的幼兒園教師劉某被刑拘。
劉某為涉案幼兒園國際小二班的教師,經查明,2017年11月間,劉某在所任職的班級內,使用針狀物先后扎4名幼童,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上述幼童所受損傷均不構成輕微傷。
法院認為,幼兒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需要特殊保護的群體,其合法權益不容侵犯。劉某身為幼兒教師,本應對其看護的幼兒進行看管、照料、保護、教育,卻違背職業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使用針狀物對多名幼童進行傷害,情節惡劣,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應當適用從業禁止。
2018年12月28日,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5年內從事未成年人看護教育工作。
上訴稱證據不足 二審查實維持原判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訴,其認為偵查機關利用非法方法獲取其有罪供述,其同事和四名被害人均未指證其犯罪,作案工具及現場監控錄像未提取,不排除四名幼童的傷系其他原因造成。故原審判決認定其犯罪的證據不充分,請求宣告其無罪。
孩子被扎的針孔 家長供圖
劉某的代理律師認為,根據劉某供述的作案時間至被害人體檢的時間間距,遠超正常痂皮可能留存的時長,不排除受害人及家長受虛假信息和輿論的誘導,作出不實陳述的可能。而劉某實施犯罪的動機不明顯,亦不排除劉某因經受不住高強度審訊,做出虛假有罪供述的可能。
為查清事實,三中院調取了公安機關對劉某的審訊同步錄像。錄像顯示,劉某是主動、自然供述出其針刺扎被害人的事實,寫有親筆供詞,且其被羈押期間獲得休息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四被害人或家長也均有相關指控。
經審理,三中院認為,劉某身為幼兒園教師,對其負責照管的幼童負有看護職責,卻使用針狀物傷害多名幼童,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節惡劣,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報道
1
2017年11月22日
北京市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幼兒家長報警稱,懷疑其孩子在幼兒園內受到教師侵害。
2
2017年11月25日
涉事幼兒園教師劉亞男因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3
2017年12月29日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劉亞男以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批準逮捕。
4
2018年12月26日上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亞男虐待被看護人案公開宣判,以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處劉亞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看護教育工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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