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涉嫌猥褻女童如屬實,沒啥好說的,從重從嚴吧!
坐實了,涉嫌猥褻女童!
7月3日下午,上海公安方面回復界面新聞稱,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某涉嫌猥褻女童屬實。
據《新民晚報》報道,犯罪行為發生于6月29日下午,地點為萬航渡路一家五星級酒店。被猥褻女童事后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王某隨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此外,人們注意到幾家媒體已經轉載相關消息,但卻迅速刪文,不知道何方所為的結果。
圖源:新民晚報微信
盡管該案還處于偵查階段,是否定罪量刑,還須經過法院的審理裁判,但對于猥褻兒童的犯罪分子,將面臨什么法律后果,并非未知數。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王某猥褻兒童罪成立,就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依法律“上限”處罰。
此外,還應看到的是,王某的猥褻兒童行為,還造成了女童輕傷的嚴重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后果,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基于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輕傷程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應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追究刑責,而導致兒童身體傷害的結果,應作為加重的情節,提高已有的量刑幅度。
誠然,涉案人王某的身份不凡。今年五十余歲的他,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長,目前對外公布總資產達3000多億元人民幣,同時還擁有一家港股上市公司,以及還有大量社會兼職。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誰憑借自己的金錢、權勢、地位,就能擁有游離于法律之外的特權。一旦犯罪事實查證確鑿,無論是誰,只要是構成違法犯罪,都應當接受法律的懲罰。
在這起案件中,還有一個幫兇,就是兩個女孩母親所謂的“朋友”。正是周某謊稱,帶兩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從江蘇帶至上海,幫助王某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事后接收了現金1萬元。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介紹、幫助他人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的共犯論”,周某也應以涉嫌猥褻兒童犯罪,一并追究刑責。
近年來,包括猥褻兒童在內的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活動猖獗,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進行辦案指導,明確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并向教育部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幼兒園兒童和中小學學生的制度機制,展示了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堅決態度。
回到這起性質惡劣的猥褻兒童案。受該負面消息的影響,新城旗下香港上市平臺新城發展控股的股價迅速跳水,跌幅超過16%。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從嚴查處,讓違法犯罪分子付出足夠昂貴的代價,也給那些潛在的不法人員敲響“伸手必被捉”的警鐘,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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