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孟凡霞 宋亦桐)7月20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推出了11條金融業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其中最新的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涵蓋信用評級、理財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涉及放寬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和準入門檻、縮短外資持股比例限制過渡期時間等方面。
具體來看,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支持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
此外還包括,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將原定于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近年來,人民銀行不斷推出并持續優化完善金融市場開放措施。2018年4月11日,央行行長易綱在博鰲亞洲論壇上就公布了總計11項將在2018年落地的金融開放措施,包括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內外資一視同仁;允許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51%,三年后不再設限等。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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