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民航局在官網發布通知,就關于《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強調,承運人或者航空銷售代理人在銷售客票時,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購票人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而針對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航班超售問題,意見指出,因承運人超售導致實際乘機旅客人數超過座位數時,承運人應當根據征集自愿者程序,尋找自愿放棄行程的旅客。未經征集自愿者程序,承運人不得使用優先登機規則選擇被拒絕登機的旅客。承運人應當按照超售處置規定向被拒絕登機旅客給予補償,并提供相關服務。
近年來,民航運輸行業得到快速發展,2018年全行業完成旅客運輸量6.1億人次,民航成為社會大眾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無紙化客票、自助值機、折扣票價、代碼共享、超售業務、低成本航空運營等一系列新的航空運輸模式推廣應用,使得航空客運市場出現各種新的變化。
據介紹,此次修訂主要是以1996年《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和1997年《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為基礎,結合民航發展實際,國內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要求進行修改;在完善保護旅客知情權、選擇權的條款同時,并新增航班超售、旅客投訴與舉報、信息報告、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五章。
民航局在意見中提到,此次在內容方面的修訂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確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監管思路,不再直接規定客票的有效期及其計算方式、票款的支付方式、多形式客票的銷售、托運行李尺寸、重量、免費行李額、逾重行李費、托運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率標準、小動物運輸等屬于承運人自主經營范圍內的具體標準,都充分放權于承運人,由承運人根據自身條件自主決定其上述經營行為。
第二是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重點。隨著社會關注的重點從運輸流程逐漸變為消費者權益保護,修訂時選擇各運輸環節中承運人和消費者易于產生糾紛的節點,著重予以規范。
例如,在客票銷售方面,新增承運人在銷售及購票后等環節對旅客運輸服務信息的告知義務。針對當前互聯網機票銷售中出現的“搭售”等不規范行為,在本規定中明確規范承運人及航空銷售代理人禁止默認搭售行為的要求,以保護旅客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受侵犯。
在客票變更和退票方面,明確要求航空銷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運人的客票退改簽規定,更好地保護旅客合法權益。而在乘機方面,新增了機場管理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對承運人拒絕運輸的條款進一步細化,增加拒絕運輸后客票變更和退票規定,便于承運人按規定操作。
針對旅客關注和投訴較多的超售行為,意見新增了對出現超售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予以明確,規定超售時的處置原則、告知解釋義務、補償和退票原則等,確保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意見明確,“承運人應當制定并公布超售處置規定,具體包括超售信息告知規定,征集自愿者程序,優先登機規則,被拒絕登機旅客補償標準、方式和相關服務標準”。
意見指出,因承運人超售導致實際乘機旅客人數超過座位數時,承運人應當根據征集自愿者程序,尋找自愿放棄行程的旅客。未經征集自愿者程序,承運人不得使用優先登機規則選擇被拒絕登機的旅客。承運人應當按照超售處置規定向被拒絕登機旅客給予補償,并提供相關服務。因超售導致旅客自愿放棄行程或被拒絕登機,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簽轉或者退票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非自愿變更客票或者非自愿退票辦理。
《規定》的適用主體包括國內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網絡平臺經營者和航空信息企業。另外,對于外國承運人、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其航班始發地點或經停地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也適用本規定。公眾可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信函、電子郵件等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8月11日。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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