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9月3日電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姜啟波指出,《解釋》共十四條,主要包括明確了“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范圍等十個方面內容。
其中,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包括:
(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姜啟波表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釋》還明確了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法定刑配置一樣,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檔法定刑。其中,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解釋》也明確了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則。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構成代替考試罪,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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