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商標侵權案做出判決。
小米家族“著名”的“米家”商標被判侵權,法院判賠1200萬元。
這則知識產權案件的原告是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安公司),被告有好幾個,核心就是小米和它的銷售平臺,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杭州京東惠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尚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京東公司)、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圓邁公司)。
杭州中院認定: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小米通訊公司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并承擔聯安公司維權合理開支103767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2103767元;
小米科技公司對小米通訊公司應對賠償金額中的6803767元承擔連帶責任。
京東電子商務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不承擔責任。
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公司、上海圓邁公司和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作為侵權商品銷售方,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因具有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
安防公司在7年前就注冊了“米家”
本案原告聯安公司擁有“米家”注冊商標,其起訴指控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商品上、銷售網頁中使用“米家”標識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主張總計7800萬元的賠償(計算到2017年12月4日)。
根據判決書的記載,本案原告聯安公司2012年在“網絡通訊設備,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音箱,擴音器喇叭,電線,防盜報警器,報警器,聲音警報器”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0054096號“米家”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小米通訊公司是前述10款商品的出品方(委托案外人代工);小米科技公司經營“小米商城(mi.com)”和天貓網“小米官方旗艦店”;被控侵權商品還通過京東網、線下“小米之家”銷售。
消費者會誤認為安防公司的商品源于小米
案件審理過程中,為查明被告的銷量,杭州中院還發出裁定,要求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分別提交被控侵權商品的真實銷量數據,要求京東方面提交被控侵權商品在京東平臺上銷售的數據。各方提交了相應數據,小米通訊公司提交的數據表明,在被控侵權期間內各被控侵權商品總銷量達5.8億余元;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售的數據達3.2億余元,京東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量達7300余萬元。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米家”注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公司的大規模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于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
在判決中,杭州中院還特別梳理了一個時間關系:聯安公司注冊涉案商標的時間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時間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搶注他人商標再提起訴訟的情形,聯安公司注冊本案商標并無惡意。
法院指出:在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本身不具有任何惡意,符合商標注冊制度本意的前提下,當在后的經濟實力較強者未經許可徑行加以宣傳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在該注冊商標與該使用人之間形成聯系時,如果以該使用者的行為不會令相關公眾誤認為該使用人的商品來源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為由而不加以禁止,不僅直接有損于該商標在先注冊人的權利,不利于為在先注冊者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也不利于倡導先獲權再使用的做法,反而會為無視他人在先權利、憑借實力掠奪已是他人權利客體的商標、破壞注冊商標與其注冊人之間唯一的來源識別聯系的行為正名,形成不好的價值導向,最終將有悖于商標注冊制度的本義。所以,應當認定小米通訊公司侵權成立。小米科技公司和小米通訊公司作為共同銷售方,對部分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判賠那么高,是因為小米家銷售金額好幾個億
關于具體的賠償金額,杭州中院認為需要考慮被控侵權商品的利潤率以及侵權行為對利潤的貢獻率。
為盡量精確計算,杭州中院對京東方面提交的進貨發票中載明的其從小米通訊公司進貨時的進貨價,與京東網頁上銷售價侵權商品的銷售價作對比,可以計算出京東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利潤率約在30%。
小米方面除了京東的銷售渠道外,銷售侵權商品的“小米商城的”、天貓“小米官方旗艦店”、“小米之家”均是直營,即由小米直接向終端消費者銷售,其利潤率顯然不應低于作為中間商的京東的利潤率,據此可以確定小米的利潤率不低于30%。
在綜合考慮全案因素的基礎上,排除“小米”的商標、侵權商品實物及其中所含技術等因素對利潤的貢獻后,再行確定涉案侵權行為對小米方面利潤的貢獻率。
杭州中院確定小米通訊公司應承擔1200萬元的賠償金額,小米科技公司基于其銷量占總銷量的比例,承擔相應部分的連帶責任,即對其中680余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小米通訊公司和小米科技公司還需要對聯安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0萬余元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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