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近日,遼寧沈陽的小劉被公司派到外省出差,回來后,社區告知需隔離14天,于是他向公司報告,但第二天公司便要求小劉3天內到崗。因需要隔離,小劉沒能如期到崗,隨后公司通知其已被開除,理由是曠工3日。目前,小劉準備申請勞動仲裁。
在疫情期間發生這樣的解聘事件,實在讓人接受不了,何況小劉的隔離也是因為此前被公司派到外省出差,這公司究竟是怎么想的?
今年1月24日,人社部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對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發網友廣泛質疑,恰恰是因為涉事企業的做法明顯與上述規定和要求的精神相悖,甚至有些肆無忌憚和故意為之。退一步講,即使企業認為當地社區適用的隔離政策有問題,也應由企業出面去協調,而不該難為職工。職工被隔離是公司派其到外省出差造成的,公司派員工出差前就應該想到當下的防控趨勢和局面——出差已經夠冒險了,還要求員工不隔離直接來上班,其他員工、整個公司的安全都不考慮了嗎?復工復產不能這么傻大膽兒吧?
對此,涉事公司一位負責人表示,可能存在冤枉的情況,但“槍打出頭鳥”。好一個“槍打出頭鳥”,真正該打的難道不是違法違規、不講道理、隨意侵犯員工利益的“出頭鳥”?企業以“曠工”的名義把出差歸來處于隔離期的員工開除,恐怕不僅要面對輿論的指責,還要面臨法律的懲處。
當前,不少行業、企業不同程度受到疫情沖擊,但為降低成本、節省開支而用粗暴降薪、亂扣亂罰等方式侵犯職工權益,或者“花式”逼迫員工離職,都不是明智之舉。越是特殊時期,企業越要有底線思維,千萬別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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