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民法典草案擬將“離婚冷靜期”引入,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專家表示,這是為自愿離婚的當事人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冷靜思考、妥善抉擇。
王金輝 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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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工委: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于遭遇家暴起訴離婚
5月14日,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獲悉,民法典草案將提交今年5月22日在京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圍繞民法典草案的一些熱點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相關負責人作出了回應。
問題一: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哪些意見呼聲較高?
該負責人:群眾呼聲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如何續期、父母離婚后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規定、同性婚姻問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的完善等方面。
對通過中國人大網征求到的意見,法工委都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有的意見,如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等,法工委發言人已在記者會上作出明確的回應說明;有的意見在草案中予以吸收采納。在下一步草案修改中,對各渠道收集反饋的意見,法工委將一如既往地重視、研究、吸收。
問題二:人格權編的排位可否調整到總則編之后?
該負責人:人格權編是我國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在審議過程中,有的意見建議將人格權編放在民法典的第二編。對此,我們研究認為,民法典草案的各編排序有其自身的邏輯:第一分編總則在整個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第二分編物權和第三分編合同均涉及財產關系;第四分編人格權編、第五分編婚姻家庭編和第六分編繼承編均涉及人身關系,將這三編放在一起,在邏輯上是合適的;第七分編侵權責任編作為最后一編,規定因侵害物權、債權、人身權等民事權益所產生的侵權責任問題。
如果單獨將人格權編位置提前,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位置保持不動,就會使涉及人身關系的內容處于割裂狀態。如果將涉及人身關系的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位置均提前,不一定有利于法律本身的理解和適用。因為婚姻家庭編雖然主要調整人身關系,但其中有一些制度比如夫妻財產制,也涉及財產關系,這些財產關系涵蓋了物權、因合同產生的債權等。民法典先規定物權編、合同編,就物權、因合同產生的債權等內容進行規范,再規定婚姻家庭編,既有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也更為符合邏輯。經綜合考慮,民法典草案各編采取了現在的排序方式,將人格權編放在草案的第四編。
問題三:遭遇家庭暴力離婚,也需適用離婚冷靜期嗎?
該負責人:實踐中,由于協議離婚登記手續過于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為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對于這一規定,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是贊成的,認為有利于解決沖動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但也有的意見提出,對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規定離婚冷靜期。
對此,我們經研究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起訴離婚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英國、法國、俄羅斯、韓國等國家都規定了這一制度。
問題四:隔代探望怎么辦?
該負責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次審議稿曾規定了隔代探望權,明確父母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這樣規定對隔代探望的限制,沒有必要。也有的意見提出,隔代探望權范圍過大,容易引發矛盾,影響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還有的意見提出,法律不宜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單獨的探望權,建議刪除這一規定。鑒于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民法典對此問題可暫不作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隔代探望,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問題五:夫妻之間是否適用居住權制度?
該負責人: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是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并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還可以以遺囑方式設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宅,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不適用居住權制度。屬于夫妻一方的住宅或者夫妻離婚后歸一方所有的住宅,可以在該住宅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
問題六:網絡預約機動車的侵權責任如何規定?
該負責人:網絡預約機動車作為新生事物,各方面對其責任問題如何規定,分歧很大。如在網絡預約平臺公司僅提供媒介服務的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與網絡預約平臺究竟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是連帶責任、補充責任,一直有不同的意見。經反復研究認為,在爭議較大、難以形成基本共識的情況下,民法典作為基本法還不宜對這一問題倉促作出規定。
目前,在行政管理方面,已經有交通運輸部等六家單位2016年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交通部2018年制定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兩部規章,為解決網絡預約機動車運行方面的糾紛提供了必要依據。在爭議較大的情況下,法律不宜過早作出規定,否則可能對相關行業造成限制。據此,民法典草案對這一問題未作規定。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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