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針對因為疫情而無法開展經營、面臨較大繳納租金壓力的餐飲等服務行業存在租金糾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表示,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基本把握兩點: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屬于不可抗力,要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惠企政策。基于這兩點第一,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第二,一般情況下,支持變更合同的請求。還有一種情況,雖然受疫情影響,應當對他進行考量,可是他已經完全確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再延續多長時間也不可能交租金,這種情況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應當支持。
此前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政策規定
5月15日,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其中,依法執行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政策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可以強制執行。凍結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后,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異議部分的租金強制執行。承租人對原租金債權的數額沒有異議,但超過法定期限后依照疫情期間對承租國有經營性房屋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有關政策規定,主張減免租金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支持;承租非國有經營性房屋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其與被執行人就疫情期間的租金減免已達成協議為由提出異議,請求對異議部分的租金不予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租金減免協議真實有效的,應予支持。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欠繳租金的涉眾型執行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用,根據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工作方案,依法妥善處理此類案件產生的矛盾糾紛。
八部委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
5月9日消息,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八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房屋租金減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優先幫扶受疫情影響嚴重、經營困難的餐飲、住宿、旅游、教育培訓、家政、影院劇場、美容美發等行業。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鼓勵非國有房屋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指導意見》提出,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財政資金,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幫扶。對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現行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引導國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內增加優惠利率小額貸款投放,專門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對實際減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導國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視需要年內給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優惠利率質押貸款支持。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實際減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產經營性貸款,受疫情影響嚴重、年內到期還款困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視需要通過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臨時性還本付息安排。
《指導意見》強調,國有房屋租賃相關主體要帶頭履行社會責任、主動幫扶小微企業。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相關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各地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實施方案,抓緊把相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充分發揮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繁榮市場、促進就業、維護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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