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2020年5月20日,不少情侶在這個特殊的日子里,以轉賬的方式表達愛意。
但是,
一旦分手后,
“愛情轉賬”可以追回嗎?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此前判決一宗案件,
一男子在某年的5月21日
給(前)女友轉賬52萬,
最終被認定屬于借款,
不屬于“愛的贈與”,
(前)女友需要歸還。
男子給(前)女友轉賬520000元 分手后追債
小梁(化名)與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開始戀愛,于同年9月分手。戀愛期間,小梁向小付多次轉賬總共202萬元,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轉賬52萬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轉賬50萬元。
兩人分手后,小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向小付轉賬的202萬元屬于借款性質,因小付已還款50萬元,現要求小付歸還152萬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辯認為,這202萬元屬于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系,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不屬于借貸性質,特別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轉賬的520000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訴訟請求。
法院: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理應償還借款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小梁雖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依據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小梁并無將涉案款項贈與小付以及對小付經營的生意進行投資的意思表示。
2、小付在收取小梁轉賬款項后向小梁轉賬還款50萬元,也表明涉案款項屬于借款性質。
3、“520”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特殊含義,小梁向小付轉賬付款202萬元中的52萬元金額與“520”含義相差較大,小付主張該筆款項屬于雙方之間互贈的辯解理由不成立。
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小付應向小梁償還借款。
荔灣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限期小付向小梁歸還借款152萬元本息。
小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戀愛時發的紅包分手后該還嗎?網友熱議
隨后,話題#給女友轉賬520000元分手后追債#沖上熱搜↓
對于“戀愛時發的紅包分手后該還嗎”這個問題,不少網友看法不一。
部分網友表示,小額無所謂,大額還是應該還。有網友認為,贈送的東西,怎么能要回來?
法官建議:熟人間借貸時,可依循“三步走”
近些年,情侶間轉賬產生糾紛的不在少數。2019年5月6日,記者從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一起男子訴前女友借貸糾紛案。
法院審理認為:在數筆共計38萬余元的轉賬中,有四筆轉賬為特殊金額,即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分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當時雙方為戀愛關系。四筆共計5萬多元為特殊金額轉賬,不用還,其余33萬余元認定為借貸關系,要退還。
為避免此類糾紛,法官建議,在熟人間進行款項借貸時,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時明確來往款項的性質。即便雙方系熟人關系,包括具有親密關系的情侶關系,對于往來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雙方應說明白、講清楚款項的性質,避免事前礙于情面模糊款項的定性,事后對款項性質認識不一致而產生糾紛。
第二步: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出具借條。當雙方具有借款合意并明確款項為借款時,為避免日后糾紛,應簽訂借款協議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據,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借貸合同的關鍵內容。
第三步:現金交付難以留存書面證據,盡量以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出借或歸還借款。
戀愛時發的紅包分手后該還嗎?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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