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造假數億元的銀行詢證函,因為想著幫客戶“應付”審計,日后還能方便存款,山東一銀行行長寇某竟然同意蓋章。沒想到,這一如意算盤落空,其本人最終也被判刑。
近日,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寇某違反規定,出具與銀行業務情況不相符的詢證函,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值得注意的是,寇某同意蓋章的兩份詢證函,涉案金額達8.6億元,而參與詢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是瑞華和德勤。
為應付年終審計
詢證函造假數億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書揭開了這起案件的諸多細節。
故事要從港股上市公司東岳集團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說起。
詢證函是審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法院裁判文書顯示,瑞華和德勤參與了東岳集團的財務審計工作,兩家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就東岳集團下屬公司山東東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岳化工”)和山東東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岳高分子”)相關資金向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商銀行”)桓臺支行進行詢證。
詢證內容為:東岳化工委托貸款項下本金4.18億元,資金使用方齊商銀行;東岳高分子委托貸款項下資金使用方齊商銀行三筆,本金分別為3.32億元、5000萬元、6000萬元(合計4.42億元)。
實際上,上述詢證函中的金額存在造假。證人鞏某證言證實,2015年1月,進行財務審計的瑞華工作人員給東岳集團提供銀行詢證函空白電子表格讓結算中心填寫,時任東岳集團結算中心主任的李某1安排其和張某分別負責填寫東岳材料和東岳化工的銀行詢證函。
按照鞏某的說法,其按照李某1的要求填寫了內容虛假的銀行詢證函。其填寫的詢證函中第五項“委托貸款”中,關于資金使用方為齊商銀行的三筆委托貸款是虛假的,上述3筆“委托貸款”合計4.42億元,實際上該等金額是近幾年李某1安排借給李某2控制的各公司的多筆短期借款,并不是通過齊商銀行進行的正規委托貸款。
來自李某2的證言也證實,其經營的盟誠系公司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通過齊商銀行桓臺支行從東岳集團借款,實際借了幾筆款后,后期的借款都是其通過李某1直接從東岳集團借的,沒有通過齊商銀行。2014年底,李某1說東岳集團是上市公司,需要通過年終審計,其公司借東岳集團的錢還不了,需要想辦法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讓李某2找寇某在詢證函上蓋章“應付”。
為多拉客戶存款
行長同意蓋章
事實上,收到詢證函后,作為齊商銀行桓臺支行行長的寇某看出了其中的端倪。
據寇某供述,李某2讓自己在詢證函上蓋章幫助東岳集團通過審計,寇某同意了。
但幾天后,當寇某在辦公室看到詢證函后,發現兩份詢證函都有虛假之處,其中索引號為“東岳化工-興桓路齊商-10”的詢證函中,委托貸款的資金使用方填寫的是齊商銀行,實際齊商銀行沒有作為資金使用方為東岳化工做過委托貸款,而是由東岳集團和資金使用方直接進行資金往來,并沒有通過銀行,而且東岳化工委托貸款的總金額不超過2億,但銀行詢證函上的委托貸款金額是4.18億元;索引號“高分子一齊商興桓路支行-16”的銀行詢證函情況也類似。
戲劇性的是,經過“四五天的思想斗爭”之后,寇某最終還是安排該行辦公室主任成某在詢證函上蓋章并快遞給了瑞華和德勤。
寇某表示,同意蓋章是應李某1的請求,幫東岳集團的李某1應付審計。寇某也有自己的盤算——“通過幫東岳集團這個忙,也可以要求對方在齊商銀行多存款,完成其業績”。
按照慣例,詢證函應先由負責前臺業務的主任從系統核實內容后加蓋業務章。但是寇某沒有交前臺主任處理,而是直接安排蓋了該行的行政章。
被告人成某的供述也證實,詢證函內容并不真實,其中委托貸款科目項下,資金使用方為齊商銀行,關于這部分的委貸資金是虛假的,共計有8億余元,齊商銀行并沒有使用過東岳化工和東岳高分子的資金。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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