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銀川當地媒體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一對老年夫妻歷時兩年,才在當地民政局辦成了離婚手續。老人的女兒稱,卡殼的原因是母親簽字不合格。母親是一位盲人,為此練了一年的字。
6月9日,涉事的銀川市西夏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一名工作人員稱,他們沒有為難當事人,不可能讓老人跑了兩年都辦不了手續,也不可能讓老人練這么久的字。褚女士的女兒前來為母親辦離婚手續時特別著急,民政局把能省去的環節都省了,但本人簽字或口述錄像這些不能省的環節,一步也省不了。民政局要協調錄音錄像的設備也需要時間,考慮到褚女士會寫字,就慢慢引導她在離婚手續上簽了字。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簽7次名字,在工作人員的引導下,最后,褚女士也都簽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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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的生活中,離婚常常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經常是一方先下了離婚的決心,然后和另一方談判。也許在某一個時間,兩個人達成了默契。這時,雙方或者一方總是想著先簽下一個離婚協議書,防止對方翻悔。有許多人認為,只要對方簽下了離婚協議書,就必須履行;有些人雖然簽下了離婚協議書,但是可能是自己一時的沖動,過后,就以還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由,認為離婚協議書是沒有效力的,則拒絕履行。我們一方面要認識到,在法律上一般自己簽字認可的行為被認為是自己真實意思的體現,雖然不能直接產生離婚的法律效果,但是能夠和其他的證據結合在一起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認識到,離婚是一個由公權力來確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求,離婚協議的簽署不能當然生效,所以,履行是應當注意時間,最好經過民政機關認定發給了離婚證之后在履行,防止對方的翻悔。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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