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親戚介紹,家住陜西安康漢濱區五里鎮的張天(化名)與女朋友小蕊(化名)相處1年后決定結婚,辦過訂婚儀式后,7月29日,他們來到漢濱區水井灣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時卻遭到工作人員的拒絕。據張天父親張先生介紹:張天1歲半時因為發高燒沒有及時得到醫治,導致成為三級殘疾,大腦有輕微障礙,小蕊也因為3歲時高燒落下三級殘疾,如今倆人都27歲,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卻無法領取結婚證。(7月30日 《華商報》)
這件事,乍一聽確實令人不可思議。殘疾人也有婚姻自由,兩個同樣身體不全的殘疾人,能夠走到一塊兒,屬于幸事,親朋好友心意圓滿,群眾喜聞樂見。在這種滿足公眾情緒的語境下,民政部門拒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顯得不近人情了,甚至有刻意刁難之嫌。
然而,當地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稱:“這倆人都有智力殘疾,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女方無法表明結婚意愿,婚姻登記條例明文規定無法登記,不管殘疾是先天還是后天造成,女方沒有表達其自愿結婚意愿,這根據婚姻法和民政廳的文件都無法為其辦理結婚證。”
看完民政部門的回應,質疑很快消失殆盡。民政部門沒有工作上的疏忽,也沒有刻意刁難的成分。相反,民政部門工作做得非常細致,面對殘疾人,依舊需要確認女方的真實意愿,才能繼續下面的流程。之所以拒絕為其登記,是因為女方無法明確表達結婚意愿。換句話說,女方可能連結婚意味著什么都不明白,懷孕并要求登記的行為就顯得不合常理了。這種情況下,要求她走入合法婚姻,無論是對本人還是對家人,都是不負責任的。而且,一旦出現什么問題,民政部門也逃脫不了干系。
女方無法準確表達真實意愿,不論是長期行為,只是間歇性行為,都是現實證明。從對一生負責的角度講,應該謹慎。家屬期盼兩人成家,心情可以理解,但對于后續生活中的問題,還是應該長遠看待,應有充分的思想準備。不能因為目前倉促的一紙婚書,為日后種下無盡的麻煩。
民政部門拒絕登記,是一種好意,不必過分解讀,亦不能強加輿論壓力。相反,我們應該理解其中的善意。對于殘疾人領證結婚,不僅民政部門應該謹慎,家屬更應該謹慎。對彼此的身心多加照顧,及時了解其動態,待狀況穩定,能夠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再結婚,未嘗不可。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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