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5日,安徽阜陽,網友爆料在阜陽西到合肥南高鐵上,一名男子想手機充電要求女子讓座,女子不同意,反而遭到對方指責。隨后男子開始多次言語指責女乘客,并稱“你就應該讓我座”、“你要是在我單位早把你開掉了”。目前事件處理結果仍在進一步核實了解中。
網友評論:“亮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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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偶遇“霸座者” 《民法典》教你如何破?
“你好,這是我的座位,麻煩讓一下。”
“誰規定要對號入座啦?就不讓你能拿我怎么辦?”……
近年來,高鐵、長途客車等交通運輸中“霸座”現象時有出現,“霸座者”被勸阻時叫囂、辱罵,甚至帶有肢體沖突,引起公眾對于道德失范現象的討論,憤慨之聲頻頻。
乘坐交通工具時遇到“霸座者”裝聾作啞,甚至撒潑打滾侵占座位該怎么辦?
舉個例子
01:Z60次列車上,熊先生洗完臉回到車廂后,發現張某霸占了他靠窗的座位。張某以熊先生晚上睡覺靠她的包為由不肯起,稱要熊先生把包洗凈她才走。隨后,張某被北京鐵路警方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其交代自己沒睡好心情差故不起身。
02:羅某持購車區間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車票,乘坐由武昌始發到達終點上海南的Z25次列車。在列車到達鄂州站后未下車,并從其車票所示的4車4號上鋪移至5車繼續乘車。列車自鄂州站行駛至黃石站期間,羅某拒絕列車乘務員、列車長和乘警對其補票、出示身份證的要求,并一度情緒激動。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擾亂乘車秩序、列車乘務員攜攝像設備記錄現場情況時,羅某做出搶奪乘務員攝像設備的動作,并伴有不文明語言,雙方發生爭執。列車停靠黃石站期間,黃石站派出所給予羅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03:K9012次列車上,持無座車票的李某強行霸占一對母子的座位。面對民警勸導,李某起身假裝打電話,幾分鐘后竟又坐回。數次警告無果后,乘警采取強制措施,將其帶至餐車。該男子因擾亂公共交通秩序被處以行政拘留五天。
法律文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檢察官解析
與《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在客運合同關于車票的規定中,特別增加了“座位號”這一關鍵詞,其目的就是規制日常生活中不時出現的“霸座”行為。
這一規定從無到有,從法律的角度對占座行為進行了定性。無論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還是無票乘坐、越級別乘坐等行為,都會損害其他旅客或者承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應當歸還座位,無票或者越級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賠償承運人的損失。當然,如果你堅持“霸座”,情節嚴重,構成擾亂列車秩序時,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涉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待你的還有罰款和行政拘留。
《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該對號入座,從立法的層面將該問題寫進合同的約定,體現了法治精神,更體現了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果再遇到此類問題,你可以直接去找承運機構,因為你購買了這個位置,承運機構就有責任保障你能坐到這個位置。
隨堂筆記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高鐵是一面鏡子,照出每個人的文明素質。“霸座”不僅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民法典》對“霸座”現象予以回應,明確“霸座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約行為”,通過細化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讓你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對號入座,文明出行
堅決向“霸座者”說“不”!
(北晚新視覺網)
責任編輯:端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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