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有結婚給付彩禮的習俗。12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來源:新華視點
責任編輯:端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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