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網絡上流傳出一份某企業內部通報文件,內容為該企業員工違反行為規范的處罰通報。通報文件稱,8月30日至9月3日期間,企業總部通過對非工作流量信息進行統計排查后,發現部分員工在工作區域內占用公司公共網絡資源從事與工作無關事宜,如玩電腦游戲、上網聊天、聽音樂等。
11月17日,上述企業工作人員回應稱,該圖為內部文件意外泄露,通報僅對涉及員工實名批評,無其他實質影響。
上述事件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質疑,企業通報批評員工上班“摸魚”,并且具體到了部門、樓層,以及非工作流量的詳細信息,此舉是否侵犯了員工的個人隱私權?對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周垂坤律師在接受央視網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是否侵犯員工個人權益,取決于是否提前告知。
“因為員工使用的是公司提供的網絡,并且員工上網并非必須連接公司提供的公用網絡,所以,在公司明確告知員工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在工作區域的公用網絡上收集上述信息,并用于指定用途。但如果沒有明確告知員工,則涉嫌侵犯員工的個人隱私。”周垂坤律師解釋道。
據周垂坤律師介紹,《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上述事件中,反映連接公用網絡的用戶使用何種軟件以及相應流量的信息理應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非經過用戶的授權,不得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即使是公司內部的通報,也存在著泄露員工個人隱私的因素,特別是對于有上千員工的企業,同樣屬于侵權。”
周垂坤律師表示,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只有企業與員工的雙方努力,才能推動企業總體利益的增加,“不能將企業利益與員工利益相分離,將二者利益視為‘零和博弈’”。因此,企業必須把握與員工利益的平衡點,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升員工能力,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益與價值。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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