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12月30日訊(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陶琛)廣東某地一局長,出資20萬元買制毒原料,指使人搬到單位還沒有投入使用的辦公大樓里,開始制毒……
今天上午,湖南高院召開打擊毒品犯罪新聞發布會,通報一年來全省法院開展打擊毒品犯罪專項審判活動有關工作情況,并發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局長出資,在空置辦公樓里制毒
2017年2月,時任廣東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分局局長的舒某出資20萬元,由同伙陳某購買制毒原料后,舒某指使蔡某、陳某將買來的這一批制毒原料,搬運到該局尚未投入使用的辦公大樓內制造冰毒。當年4月28日,公安人員在大樓內抓獲陳某、蔡某,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91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10.8千克及大量制毒工具。
同案被告人成某從2015年起,多次從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等地購買甲基苯丙胺后,單獨或伙同他人在郴州市販賣。
2017年4月27日,成某想求購20千克甲基苯丙胺,經人介紹聯系上了舒某。舒某在廣東省陸豐市購得20千克甲基苯丙胺后,開車接上陳某返回汕尾市。次日凌晨,舒某一行和成某完成交易后各自離開。當日12時許,公安人員在高速收費站抓獲成某,當場從轎車后備廂內查獲19994克甲基苯丙胺。舒某隨后落網,警方當場在其租住房子里查獲9954克甲基苯丙胺。
本案由衡陽中院一審,湖南省高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并依法核準。
法院審理認為,舒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與被告人蔡某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舒某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蔡某的行為構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舒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舒某、成某、蔡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人于今年12月1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全省法院今年審結毒品案件7590件
發布會上通報,2021年,全省法院共審結毒品案件7590件10718人,其中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共計1993人,重刑率達18.6%,比其他犯罪的重刑率高9.5個百分點。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居于毒品犯罪案件的首位,通過云南邊境地區走私入境至我省的毒品呈滲透加劇之勢。今年,我省法院一審審結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共計4594件,占毒品犯罪案件總數的60.53%。
從犯罪類型方面看,國內地下制毒犯罪較為突出,廣東等地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犯罪加速向我省蔓延,偏僻農村、廢棄農場、養殖場成為重點地區。
毒品犯罪手段不斷刷新,利用互聯網、即時通訊工具、定位系統、物流寄遞等非接觸渠道實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增多,隱蔽性更強,打擊難度更大。
涉案毒品種類發生深刻變化,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劑、氯胺酮、氟胺酮等新型合成毒品增長趨勢明顯,新型精神活性物質作為第三代毒品迅速擴張。
因毒品誘發的其他犯罪案件仍有發生,因吸毒后行為失控而誘發的殺人、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頻發。
全省法院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嚴懲快審的高壓態勢,對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以及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并嚴格限制對毒品犯罪的緩刑適用,從嚴把握毒品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加大對毒品犯罪的經濟制裁,確保從經濟方面有效懲處犯罪并剝奪再犯的條件,切實保障刑罰執行效果。
[責編:吳岱霞]
[來源:三湘都市報]
責任編輯:端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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