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3月23日電(記者 闞楓) 近期,石家莊、長沙、廊坊等多地出臺規定,明確黨員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錯免責的情形。作為一項鼓勵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政策,去年以來,多省份開始探索干部隊伍中的“容錯機制”。那么,官員在工作中的哪些差錯可“免責”?“網開一面”該由誰說了算?
多地為“干事者”列免責清單
近期,河北廊坊市出臺《鼓勵改革創新干事創業容錯糾錯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14種黨員干部在在工作中可以“容錯”的具體情形。
記者梳理發現,除了廊坊,今年2月,河北石家莊、湖南長沙也推出類似舉措。同樣在2月,內蒙古自治區還向全區印發了《關于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意見》。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干事者鼓勁,為擔當者撐腰”。如何提供制度保障,營造“敢闖敢試”的改革氛圍受到輿論關切。
記者梳理發現,去年以來,包括陜西、重慶、四川、浙江、安徽、山東、上海、廣東等,多個省份開始探索公務員隊伍中的“容錯機制”,列出免責清單,鼓勵干部干事創業。這些舉措有些是由省級層面出臺規定,有些則是由地市級層面發文試行。
這些規定中,多數強調“容錯”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中“出于公心”“盡職盡責”,且結果“客觀上難以預見”。
例如,內蒙古和四川的規定都強調,可予容錯免責的行為,是干部在主觀上出于公心、擔當盡責,客觀上由于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行為或失誤。
中新社發 張勇 攝
哪些差錯可以開“綠燈”?
在各地的“容錯”機制中,對于免責情形和范圍都給予明確列舉。
具體而言,各地規定的“容錯”情形大都強調了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級政策精神、經過集體民主決策程序等。
例如,上述河北廊坊明確的可“容錯”的范圍必須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按程序經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等等。
深圳和石家莊的規定都明確了“三個區分”,指出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為了解決干部的后顧之憂,一些地方明確了對誣告誹謗的處理。例如,長沙規定了對誹謗誣告行為的認定標準和依法依規的處理方式,要為受到誹謗誣告的干部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減輕心理包袱。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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