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措施使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日前出臺規定,明確委機關各部門采取相關措施的審批權限、辦理程序和監管辦法。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加強內部監督的又一重要舉措。
該規定以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察法為主要依據,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并充分借鑒監察體制改革先行試點地區經驗,在深入調研并反復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該規定明確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采取措施的依據、權限以及原則性、共性要求;分別對各項措施的審批權限、辦理程序、工作要求以及文書格式等作出明確、細化規定;對各項措施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以詢問為例,該規定明確,在調查過程中,可以對證人等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核實情況。首次詢問時,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在詢問中涉及被詢問人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調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發現被詢問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打擊報復的,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保護。
留置是法律賦予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調查措施,也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焦點。對此,規定明確,留置措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從嚴掌握、慎重采取,不得越權使用留置措施,不得變相使用留置措施。留置過程中,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和申辯權等合法權益,尊重被留置人員的人格和民族習俗,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為加強對措施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保障被調查人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利,該規定除對各項措施使用予以具體規范外,還以專章對監督管理提出要求,明確了具體的監管辦法和檢查重點。
例如,對于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的技術調查、限制出境措施,通過核查審批文書、與有關機關定期核對等方式進行監管,重點檢查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超范圍、超時限使用等問題;對于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通過涉案財物信息管理系統,對涉案財物查扣、移交、保管和處置全流程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重點檢查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查扣過程是否規范,涉案財物是否及時移交、處置等問題。
“監督管理一章共11條,明確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分管領導、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機關黨委按照各自職責,對承辦部門和調查人員是否依規依紀依法采取措施進行監督檢查。這對于完善內控機制、強化自我監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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