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8日在北京發布優化營商環境兩條司法解釋,分別就企業破產法與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作出規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加大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中小微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在當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建立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需要破除各類要素流動壁壘,促進正向激勵和優勝劣汰。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破產審判,依法處置“僵尸企業”,進一步發揮破產在優化營商環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積極作用。
據統計,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強制清算與破產類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長97.3%;審結11669件,同比增長86.5%。截至2018年底,全國法院已經設立98家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今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設立破產法庭。
“這次發布的《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通過明確破產受理后借款的清償順序、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管理人處分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權限和程序等問題,進一步保障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合法權利,鼓勵對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的資金支持,促進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劉貴祥說。
針對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規定修改后,如何提升審判質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關麗介紹稱,一是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的次數。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2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1次。”
二是明確延期開庭的兜底條款。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明確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況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這一規定增強了延期開庭規則的穩定性、可預期性。
三是適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明確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則。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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