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了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要求,各級檢察院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類似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依據。各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承辦檢察官應當報告有無類似指導性案例,并說明參照適用情況。
資料圖: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條件,強調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由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應當符合案件處理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在事實認定、證據運用、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辦案方法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體現檢察機關職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等四個條件。
《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指導性案例的征集遴選程序,明確了省級檢察院在收集審查和推薦備選案例方面的具體責任。按照《規定》,省級檢察院負責本地區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審查和向最高檢推薦工作。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或者檢察官可以向省級檢察院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省級檢察院各檢察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向最高檢對口部門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最高檢經初步審查認為可以作為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應當通知推薦案例的省級檢察院報送案件卷宗。
《規定》指出,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統籌協調指導性案例的立項、審核、發布、清理工作。最高檢各檢察廳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分工負責指導性案例的研究編制工作。各檢察廳研究編制職責范圍內的指導性案例,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編制涉及多個檢察廳業務或者院領導指定專題的指導性案例。
《規定》進一步優化了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的人員結構,規定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由最高檢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部分檢察廳負責人或者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以及法學界專家組成。同時,《規定》還強調,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應當定期研究案例指導工作,每年度專題向檢察委員會作出報告。
《規定》要求,各級檢察院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類似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依據。各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承辦檢察官應當報告有無類似指導性案例,并說明參照適用情況。
《規定》提出,最高檢建立指導性案例數據庫,為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社會公眾檢索、查詢、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便利。各級檢察院應當將指導性案例納入業務培訓,加強對指導性案例的學習應用。
《規定》還明確了應當宣告指導性案例失效的四種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與新頒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沖突;被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取代;其他應當宣告失效的情形。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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