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前男友能否適用《反家庭暴力法》?11月25日,最高法與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就對此給出明確答案: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最高法的案情通報,包女士(女)與洪先生原系戀人關系,雙方共同居住生活。洪先生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包女士,導致包女士頭皮裂傷和血腫。
包女士提出分手,并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后,洪先生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包女士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女士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洪先生進行了批評教育。包女士擔心洪先生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洪先生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女士,威脅包女士與其和好繼續交往,期間發送的消息達300余條。最終,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對于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法介紹,這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司法懲戒的案例。
主要有三方面典型意義:首先,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幾千年來都有“法不入家門”的歷史傳統,但隨著時代的更迭和進步,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其次,依法對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予以懲戒,彰顯了遵法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已經觸碰司法底線,必須予以嚴懲。
再次,通過嚴懲家暴行為,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弘揚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法不入家門”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嚴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讓反家暴不再停留在僅僅發布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推動整個社會反家暴態勢的良性發展。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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