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用戶付給共享單車企業的押金,最多應在兩個工作日退還。
5月16日,交通運輸部宣布,近日,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交運規〔2019〕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表示,《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從源頭防范用戶資金風險、加強用戶權益保障、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管理辦法》共5章27條,對用戶資金收取、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存管,以及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強化監管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對用戶資金收取,《管理辦法》提出,
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管理辦法》提出,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管理辦法》還明確列出,
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
為保障用戶資金安全,《管理辦法》要求運營企業在注冊地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并與銀行簽訂相關協議,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戶資金。
為加強用戶資金監管,《管理辦法》明確了屬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
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一季度用戶資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況報告。
對于未按規定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履行相關報備和報告義務的運營企業,《管理辦法》提出,由其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并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公示運營企業相關信用信息,向用戶提示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三年。同時,考慮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與相關銀行實現信息系統對接等工作需要一定時間,對存量用戶資金納入管理設立了6個月的過渡期。
下為澎湃新聞記者梳理的《管理辦法》要點: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2,運營企業承擔保障其專用存款賬戶內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銀行承擔保障本銀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3,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4,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5,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
6,采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用戶需在合作銀行開立的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入約定數額的押金并凍結才予提供服務,當該賬戶余額低于押金額度或押金額度資金未處于凍結狀態時,運營企業可不再提供相應服務。
,7,采用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及退還期限超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押金退還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由運營企業先行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
8,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
9,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單個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個人用戶單個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單位用戶單個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30000元。
10,運營企業應當明確預付資金退還條件,符合退還條件的,運營企業應當將預付資金余額及時退還用戶,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11,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于用戶預付資金余額的40%。
12,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于與服務用戶有關的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借貸。
13,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押金,應當按規定劃轉至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
14,當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運營企業在核實無押金扣款情形后,應當及時將退款申請提交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退款申請提交當日(至遲次日)按原路退還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后再行退還。
15,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情形外,不得辦理轉賬。
16,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一季度用戶資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況報告。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報告共享給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
17,暫停、終止業務前,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的資金清算處置方案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告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運營企業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用戶資金。
18,運營企業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用戶資金監管,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19,對未按規定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履行相關報備和報告義務的運營企業,由其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并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公示運營企業相關信用信息,向用戶提示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戶押金(也稱保證金)、預付資金(以下統稱用戶資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戶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年第5號)、《交通運輸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質檢總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交通運輸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39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是指以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通過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整合供需信息,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
第三條 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以及為用戶資金提供支付結算、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鼓勵運營企業采用服務結束后直接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服務。采用收取用戶預付資金方式提供服務的,預付資金的存管和使用應當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運營企業承擔保障其專用存款賬戶內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銀行承擔保障本銀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第二章 用戶資金管理
第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在其中國大陸注冊地的銀行分別開立全國唯一的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統稱專用存款賬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以下稱存管銀行)存管用戶資金。
采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管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與銀行合作(以下稱合作銀行),用戶應當根據服務協議在合作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若用戶已有合作銀行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可直接綁定使用。
第七條 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職能管理部門和相應管理制度。
(二)具備完善規范的資金存管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用戶資金進行明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
(三)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功能。存管銀行能夠通過形式審查確認資金劃轉符合本辦法規定,并根據相關協議,防止運營企業挪用用戶押金以及超限額、超范圍使用用戶預付資金;合作銀行能夠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分類管理等規定,依法合規、方便快捷地為用戶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根據相關協議,提供賬戶內資金凍結、解凍、劃轉、余額查詢等服務。
(四)具備對接運營企業相關系統的數據接口,能夠支持相關信息對接。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業務處理系統,能夠支撐運營企業的各類峰值操作。
(六)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履行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用戶資金存管、清算、賬務核對,以及提供用戶資金存管報告等職責。
存管銀行對運營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不提供擔保。
第九條 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運營企業應當向其注冊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注冊基本信息和工商登記材料;
2.業務發展規劃和運營組織方案;
3.用戶資金風險控制措施。
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運營企業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為運營企業出具從事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業務的書面材料。運營企業將書面材料作為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證明文件向銀行提供。
(二)銀行收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申請和開戶證明文件原件后,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并與運營企業實現相關信息系統對接。
(三)運營企業辦理完成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信息向出具從事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業務書面材料的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相關規定,將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信息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并抄報當地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
第十條 用戶押金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二)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三)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
(四)采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用戶需在合作銀行開立的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入約定數額的押金并凍結才予提供服務,當該賬戶余額低于押金額度或押金額度資金未處于凍結狀態時,運營企業可不再提供相應服務。
(五)采用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及退還期限超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押金退還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由運營企業先行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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