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饒日報
王躍輝 記者 汪珊蘭報道:2015年8月20日,鄱陽縣消費者余先生在一家電器店內購買了一臺“美的”電熱水器,價格1200元。使用到2016年1月1日,該電熱水器前后因同一問題經售后人員修理了兩次后,還不能正常使用,放出的水呈黃色。消費者余先生便向該家電器店的經營者反映,但與經營者幾經交涉要求換機遭到拒絕。于是消費者余先生向鄱陽縣消協投訴請求解決。
該縣消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受理,并同時開展調查、調解工作。經調查了解,消費者余先生所反映的問題情況基本屬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維修人員已修理兩次均不能解決質量問題,經營者應承擔換貨責任。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經營者為消費者更換一臺同型號同規格的電熱水器。本案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200元。
根據江西省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商品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更換或者退貨的責任,并承擔往返運輸等合理費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目前,有些生產廠家將售后服務實行外包,銷售與售后分兩條線管理,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后,“三包”問題由于銷售與售后雙方推諉而不能及時解決,從而引起消費糾紛,這也是消費維權工作的難點之一。
原標題:顧客退貨遭拒絕 消協調解終履約
責任編輯: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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