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規范展業歷來是監管關注重點,排查基金銷售機構存在的風險漏洞,是監管機構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兩年監管部門對基金銷售中的亂象更是加大整治。
4月7日,福建證監局官網披露一則《關于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文件顯示,交行福建省分行在基金銷售過程中涉及五項違規,因此對其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福建證監局指出,交行福建分行存在的五項具體問題如下: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公募基金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基金銷售人員未告知個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不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以下簡稱2016年《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人員向個別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不符合2016年《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五、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不符合2016年《適當性辦法》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以下簡稱2020年《適當性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對交通銀行福建省分行施以行政監管措施,究其原因是其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多項業務違規。
福建證監局指出其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于2022年5月6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交通銀行在基金銷售中處于第一梯隊。截至2021年年末,交通銀行股票與混合型公募基金保有規模為2823億元,市場排名第七。
隨著行業大發展和監管趨嚴,近兩年有不少銷售機構因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被罰,其中第三方代銷是“重災區”。
對此,有關基金代銷市場的監管舉措正在逐漸完善,以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
去年8月份,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從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此外還對基金公司的宣傳推介材料做出了嚴格要求。
《辦法》指出,在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強”“唯一”,以及 “坐享財富增長”“安心享受成長”“盡享牛市”等易使投資人忽視風險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責任編輯:許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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