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財金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分局,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有效緩解中小微農業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根據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我們制定了《福建省鄉村振興貸實施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組織實施。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銀保監局
2022年3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鄉村振興貸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振興貸是指金融機構依托福建省金融服務云平臺(以下簡稱金服云平臺),借助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提供貸款風險補償作為增信手段,通過“快服貸”產品為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中小微農業企業提供流動性融資服務的信貸產品。
第二條 資金池是指省財政整合相關資金設立,按照風險共擔原則提供風險分擔的資金。資金池管理按《關于印發<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金〔2020〕19號)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不良貸款是指企業逾期1個月(含)未償還貸款本金或超過2個月(含)未償還貸款利息且合作金融機構已宣布提前到期的貸款。
合作金融機構是指已入駐金服云平臺且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鄉村振興貸服務的金融機構。
不良貸款率是指合作銀行在某一時點上鄉村振興貸的不良貸款本金占該行同產品貸款余額的比重。
第四條 鄉村振興貸服務對象為在福建省(不含計劃單列市)登記注冊、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的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以及經農業農村部門核準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上述主體應當同時符合鄉村振興貸條件,具備正常生產經營條件。鄉村振興貸貸款資金必須用于正常生產經營,不能用于金融投資、理財、轉貸等套利活動或個人消費,以及投資國家政策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第五條 建立服務對象企業池,采用名單制動態管理。農業農村部門收集相關領域符合鄉村振興貸的企業名單,依托金服云平臺或當地確定的其他方式,形成企業池名單。名單內企業如涉違法經營、出現不良記錄等,不再符合相關條件,經農業農村部門核實后,移出企業池名單。在被移出企業池名單前發生的鄉村振興貸,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金服云平臺根據銀行貸款審核標準、擔保機構審核標準進行初步篩選,分類標注,為銀行發放貸款和相關部門統計數據提供便利。
銀行要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發揮服務網絡、風險防控和技術能力的優勢,有效甄別鄉村振興貸企業,特事特辦、急事快辦,簡化審批資料和流程,對申報企業在符合基本信貸準入條件的情況下,盡快完成盡職調查、授信審批。
第六條 鄉村振興貸可采用銀政保、銀政擔、銀政等合作模式,具體合作模式由銀、保、擔、企自主選擇。
銀政保模式是銀行為企業辦理信貸業務,企業投保貸款保證保險,在貸款出現風險時,銀行、資金池、保險機構按約定及本辦法規定承擔風險責任的模式。
銀政擔模式是銀行為企業辦理信貸業務,由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在貸款出現風險時,銀行、資金池、融資擔保機構按約定及本辦法規定承擔風險責任的模式。
銀政模式是銀行為企業辦理信貸業務,該項信貸未涉及任何擔保、保險,在貸款出現風險時,由銀行、資金池按規定承擔風險責任的模式。
鼓勵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池內的企業提供純信用融資。
第七條 鄉村振興貸單戶企業的貸款規模原則上控制在1000萬元以內,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和郵儲銀行按不超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發放貸款的為優惠利率,其他銀行業機構按不超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100個基點發放貸款的為優惠利率。貸款期限由銀行與企業自主選擇,原則上不超過1年,鼓勵銀行采取無還本續貸方式延長企業貸款期限。
第八條 對于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符合“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規定的,取消反擔保,依托合作金融機構服務網絡、風險防控和技術能力,由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業務條件對擔保貸款項目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和審批,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擔保貸款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確認,不再做重復性盡職調查。獲取擔保貸款的企業繳納的擔保費不高于1%。合作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原則上按照2∶8比例分擔貸款本息的風險責任,原則上事先鎖定合作業務總體擔保代償率上限為5%,國家和我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條 銀政擔模式下符合《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閩財金〔2019〕20號)條件的,貸款損失按規定分擔比例進行分險。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貸款且代償熔斷率5%以內的,省再擔保機構風險分擔比例可提高至40%;符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條件的,由省再擔保機構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申請分險。其中: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貸款、代償熔斷率5%以內的,資金池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未結清本金部分20%再分險。
第十條 鄉村振興貸未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范圍分險的,發生貸款損失,扣除可由保險公司、其他融資擔保、抵質押物代償金額后,按照以下比例分擔風險責任:(一)本金損失低于20%時,資金池不予補償;(二)本金損失高于20%時,資金池按不超過本金損失的50%給予就高補償,合作銀行承擔的損失不低于本金的20%。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的損失,資金池不予補償。出現不良時,資金池的補償范圍為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不超過1000萬元的鄉村振興貸。同一企業出現多筆不良貸款時,資金池按先純信用貸款、再按其他類貸款的順序依次給予補償風險。補償政策可適當向注冊地為金融信用示范村、鄉鎮所在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傾斜。
第十二條 省內人民銀行合規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鄉村振興貸投放力度。金融機構發放的鄉村振興貸情況將納入人民銀行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范圍。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入池。針對符合鄉村振興貸條件的主體建立服務企業池,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經金服云平臺或其他媒體網絡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天,期滿無異議即形成鄉村振興貸企業池名單。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貸款。通過金服云平臺“快服貸”專區鄉村振興貸產品模塊,在線發起貸款申請。面臨暫時流動性困難的鄉村振興貸服務對象承諾符合鄉村振興貸條件、貸款用途符合本辦法規定,可通過金服云平臺“快服貸”專區鄉村振興貸產品模塊在線申請鄉村振興貸,也可直接向銀行申請鄉村振興貸,并由銀行協助通過金服云平臺線上辦理。
第十五條 合作金融機構對接受理。合作金融機構通過金服云平臺對接受理,結合“鄉村振興貸”窗口等平臺開展審查審核。對接情況在線留痕,金服云平臺設置“已發布”“被關注”“已授信”等業務狀態標識。對接未成功,除涉密及敏感信息,應簡要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備案。對接成功后,銀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金服云平臺報備授信、貸款發放情況。逾期未報備的,不納入資金池風險分擔支持范圍。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貸款屬于政府性融資擔保范圍的,貸款本金損失扣除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由省再擔保和融資擔保公司先行代償。省再擔保公司審核后,向有關方面申請撥付補償資金,屬于資金池負擔部分由省再擔保公司按程序申請。貸款不屬于政府性融資擔保范圍的,貸款本金損失屬于資金池負擔部分,在司法機關或相關機構受理銀行追款訴訟請求后,銀行通過金服云平臺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補償申請。
相關金融機構通過金服云平臺發起風險補償申請時,應同時提交相關紙質佐證材料(包括風險補償申請報告,內容涵蓋貸款合同、企業違約、貸款損失、開展追收等情況,司法機關或相關機構受理追款訴訟請求材料等)。金服云平臺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提醒功能將風險補償申請信息傳遞給省農業農村廳、省金融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金融監管局配合,及時開展審核,相關信息核實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及時提出資金池分擔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并撥付補償金。
第十八條 追索。產生不良貸款后,相關金融機構應積極開展追收事宜。資金池給予風險補償的,相關金融機構在收到追回款的5個工作日內,對追回資金扣除合理追索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等)后的余額部分,按風險補償比例償還資金池。合理追索費用事后須經省農業農村廳確認,確認后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 對鄉村振興貸不良貸款率高于銀行業機構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各銀行業機構要推動落實鄉村振興貸盡職免責制度,細化和明確鄉村振興貸不良貸款容忍度和授信盡職免責的要求,切實提高基層“敢貸、愿貸”積極性。
第二十條 數據查詢分析。金服云平臺為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提供企業融資需求、獲得授信額度、貸款的總額等信息的實時查詢功能,及對相關金融機構上一年度鄉村振興貸開展情況的匯總分析功能。
鄉村振興貸運作流程圖詳見附件1。
第二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提出年度風險分擔資金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根據風險補償政策,做好年度風險分擔預算資金動態跟蹤。合作銀行在貸款規模內辦理鄉村振興貸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同一金融機構在資金池支持范圍內的不良貸款率達到或超過5%時,暫停辦理鄉村振興貸新增業務,即為熔斷。金融機構在出現熔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主動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報告,熔斷前受理的業務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關政策。未按規定報告的,資金池對導致熔斷的不良貸款及熔斷后新增的不良貸款不予補償。不良貸款率若恢復至5%以內,金融機構可通過金服云平臺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提出意見,獲得同意后可重啟相關業務。
同一金融機構包括省行及下屬分支行、營業部等。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具體條款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負責解釋,未明確事項按閩財金〔2020〕19號文件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許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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