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福建省分行梳理了近期買賣租借銀行賬戶的典型案例,提醒廣大群眾警惕電信網絡詐騙,切勿買賣租借銀行賬戶。
案例1:2023年1月19日,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一名出租銀行卡的違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這是《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實施以來福建省開出的首張涉詐銀行卡“罰單”。經查,犯罪嫌疑人羅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將其名下銀行卡出租他人轉移詐騙贓款,從中獲利400元。公安機關依法對羅某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00元罰款的處罰。
案例2:1月31日,福鼎市公安局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一名出借銀行卡的違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經查,嫌疑人雷某某將其名下的銀行卡出借他人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從中收取報酬500元。公安機關依法對雷某某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00元,并處1500元罰款的處罰。
案例3:2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一名出借銀行卡的違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經查,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為牟取不法利益,仍將其名下銀行卡提供他人,用于接收并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贓款,從中非法獲利800元。公安機關依法對林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800元罰款的處罰。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家開發銀行福建省分行提醒您:
廣大群眾應自覺遵紀守法,妥善保管個人銀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堅決抵制不法行為,拒絕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
案例轉載自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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