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關于黃雙江任水頭支行行長的請示》(民銀泉發〔2021〕60號)收悉。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黃雙江民生銀行泉州南安水頭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二、你分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相關監管規定,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履職情況。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應自我分局批復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由你分行向我分局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復失效。
三、你分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此復。
中國銀保監會泉州監管分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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