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高校工作人員身份,以招收定向委培、自考專升本相關專業的學生為名,將被害人騙至某大學廈門校區內,通過收取每人5000元學費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22起。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詐騙罪案,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和一年四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七千元。
2016年3月,小李的母親接到自稱某大學“招生辦老師”的電話,向其推薦學校專業,小李遂選擇了自己喜歡的專業。隨后,小李來到該大學校區與“招生老師”見面,并向他轉賬了學費5000元。原本以為可以到該所大學讀書的小李,此時并不知道所謂的“招生老師”是騙子,而在他之后還有不少考生與家長上當受騙。同年3月與4月,該大學發布警惕招生詐騙的公告,請廣大考生和家長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法院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14日間,張某通過林某得知林某等人與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商談合作招生項目后,在未與該大學簽訂合同、未獲得招生授權,且在學校已經以發布警惕招生詐騙的公告等方式否認合作招生的情況下,通過電話與被害人取得聯系后,冒用該大學工作人員的身份,以招收定向委培、自考專升本相關專業的學生為名,將被害人騙至該大學廈門校區內,通過收取每人5000元學費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4月25日至5月14日間,林某在明知張某已向學生收取學費,實施上述詐騙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繼續提供場所用于招生詐騙。
5月14日,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隨后,林某經張某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張某的家屬已退繳大部分贓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
庭審過程中,張某與李某的辯護人均提出張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的辯護意見。法院經查,張某在本案中具體負責電話聯系、招生接待、收取錢款等工作,對于犯罪的實施,起著主要的作用,故對其依法不予認定為從犯。林某在本案中雖然未參與具體的招生及收款工作,但其為張某提供招生信息及犯罪場地,對于犯罪的產生及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故對其依法不宜認定為從犯,但可以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張某較小。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其中張某參與詐騙二十二起,詐騙金額達110000元,數額巨大;林某參與詐騙十五起,詐騙金額達75000元,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張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林某,具有立功表現,對其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林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的家屬已退繳大部分贓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且其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于張某較小,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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