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旅游的人越來越多,催熱各種語言類培訓機構生意,不少機構宣稱“外教來自美國、英國等英語為母語的國家。”“包教包會”,但從培訓糾紛激增現狀來看,大多宣傳語“言過其實”。以往因這類糾紛鮮有經典判例可循,消費者維權總是四處碰壁,如今終于有判例可供參考,南京某培訓中心因虛假宣傳,被南京玄武法院判令構成欺詐,需進行雙倍的賠償。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出國留學、旅游的人越來越多,各種語言類培訓機構的生意也跟著火爆起來,可以說是,不論資質如何都生源不錯,所以市場火爆的同時,培訓糾紛也跟著逐年激增,這個市場也出現很多亟待解決的亂象。
《天天315》節目曾經也報道過多起這類糾紛事件,我們發現,糾紛產生的原因,大多是學員認為授課師資、硬件環境與廣告宣傳不符,或者是沒有達到約定的 “包教包會”,而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退還所交全部或是部分學費。
從記者了解的情況來看,以往因這類糾紛鮮有經典判例可循,消費者維權的結果大都不理想,有消費者交費之后再要求退費難于登天;也有的機構可能退還部分學費,但要讓這些培訓機構退還全部學費或者給予更多的賠償幾乎不可能。
近期,我們注意到,這類糾紛終于有判例可供參考,南京某培訓中心因虛假宣傳,被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判令構成欺詐,需進行雙倍的賠償。
記者聯系到負責辦理這起案件的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安洪強,他對這起案件的案情進行了詳細的介紹:
安洪強:原告是在2014年的7月份起訴到法院的,當時原告的訴訟意見是,在2012年的2月份看到被告的官方網站宣稱被告是專業從事外國語培訓的機構,外國語老師都是來自美國、英國等這些英語為母語的國家,并且宣稱老師都有多年在母語國家教學的經驗。隨后,原告在2014年的2月初和被告簽訂入學的合同并繳納了入學的培訓費用4萬塊錢。后來原告在接受被告提供的教學服務的過程當中,通過和老師的交流還有平時的教學,了解到很多外籍老師并不是像被告所宣傳的那樣來自英語為母語的國家,有些老師還沒有相應的資質。他的這個合同當中約定的學習期限是兩年,發現這個問題后,他想終止合同,和被告之間溝通效果不太好,就起訴到法院來了,法院受理后,開庭的時候被告當庭就辯稱他們提供的交易服務沒有質量問題,被告認為他已經把合同履行完畢了,被告網站上宣稱的外籍老師來自英語為母語的國家,他們認為并不是指所有的老師都是來自母語為英語的國家,核心的觀點就是不存在欺詐,也不存在虛假宣傳,不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這也是后來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的問題,在這里是不是構成欺詐,在這里是不是適應消法的規定。
安法官介紹,這家培訓中心在法庭上反復提到的,不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的理由是,培訓中心通過網站等宣傳的“外教來自母語為英語的國家”,并非表示外教全部來自母語為英語的國家。法院認為,這一說法并不符合普通人對“外教來自母語為英語的國家”的認知和理解,法院不予采信。再加上,原告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而被告無法提供相應的教學資質。最終法院認定,培訓中心宣傳的“外教來自美國、英國等英語為母語的國家”與事實不符,并且提供的英語教學服務的外教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我國就業的條件。因此,法院認定這家培訓中心存在虛假宣傳,這家機構向原告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具有欺詐行為。
安洪強:圍繞是不是構成虛假宣傳,構成欺詐這個核心問題原告舉證時,提供一些保存的證據,包括被告原來在其官方網站上宣稱的一些信息,包括英語外籍老師均來自英國、美國這些英語為母語的國家,還有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這些信息,他們通過公證的進行了證據保全,提供了這些證據,還提供了他們上課過程當中一些聽課證件,聽課證上面有相關老師的簽名以及原告和授課老師之間的這些電子信息的往來證據,并且原告還申請法院到出入境管理部門去調取了其中一位老師的出入境記錄,后來法院調取的出入境記錄顯示,證明某外籍老師是來自匈牙利,匈牙利的母語是匈牙利語而非英語,通過這些證據,原告認為足以認定構成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被告否認這名老師是被告的外籍老師,對這些事實都不予認可。
但是本身像這種合同對教學資質的證明責任的話,應當是在被告這一方,被告雖然是口頭辨稱,但是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我們國家現在實行的是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有一個管理規定,這個管理規定當中外國人就業的話需要經過相應的許可,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還有勞動部門的準許之后取得有關的就業證或者是專家證之類的資質證書,才能在中國進行相應的工作,但是被告并沒有提供這樣的證據來證明為原告提供這些交易服務的人,具有相應的資質,綜合起來我們就認定根據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原告舉證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在提供這個交易服務的過程當中存在虛假宣傳,構成欺詐。
法院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欺詐的規定,這家培訓機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安洪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2013年10月份曾經修改過,這一案例適用的是2013年修改之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是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也就是相當于雙倍賠償。
記者:這個判例里面還涉及哪些法律規定?
安洪強:我們現在主要依據的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然其中也涉及到合同法的一些相關規定,包括本身原被告之間訂立的教育培訓合同,這個合同當中一些約定的問題,因為這個約定的話,本身是被告方提供的一些格式合同,其中對很多內容包括教師的資質問題,教師的組成這些沒有具體的約定,他們只是在宣傳中的時候籠統的提到了教師的資質是來自英語為母語的國家,因為教師資質本身是影響當事人當時締結合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他當時宣傳內容也應當屬于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條規定當中這個規定的欺詐行為其中還涉及到《民法通則》當中關于欺詐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當中關于這種欺詐情形下的撤銷合同的一些規定,最終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規定來處理的。
據安法官介紹,過往這類糾紛維權的結果大都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舉證困難或者不能舉證,使得維權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因為大多數培訓機構會在合同或協議中,刻意規避相關內容,對簿公堂的時候,這些培訓機構往往不承認網絡廣告中的虛假廣告宣傳。所以他提醒消費者,及時保留相關證據很重要。
安法官:有些案件難處理主要是涉及到舉證的問題,比如說本案當中被告在其官方網站上宣傳的一些內容,當時原告采取的一種證據保全,固定了相應的證據,如果說原告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的話,或者說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沒有將這些證據予以保全,這樣的話,在訴訟當中,原告他承擔的舉證責任,他需要證明被告曾經做出過這樣的宣傳,他就證明不了,這樣的話,就是說在接下來的訴訟當中可能就是非常被動,如果原告訴訟的一些事實得不到認定,他在訴訟里頭也很難得到支持,這是現在很多案件對原告訴訟存在困難主要的一個問題。
到底該怎樣選語言培訓機構?報名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安洪強法官提醒:首先看資質,教育培訓機構本身是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的許可,比如說他有一些注冊登記的信息,這些在培訓機構的辦公場所應該是有公示的,包括登記的時間,包括業務的范圍,經營的范圍。還有一個留存好相關證據,官網宣傳截圖和宣傳手冊等相應的證據。另外一個就是如果說決定在這樣的機構接受培訓,簽訂一個正式的合同,合同當中對于有些事項可以做出明確的約定,這些在締結合同的時候,要及時保存有關的證據,即便下一步過程當中會出現問題,可以通過正當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教育培訓類市場還存在其他亂象,不少考試類培訓機構也存在授課師資與廣告宣傳不符等虛假宣傳問題,大家應該經常會看到不少考試類培訓機構對外宣稱“頂級名師授課”、“包過”等。從我們曾經報道的多個案例,還有記者調查的情況來看,大多類似的宣傳語都“言過其實”。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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