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20日訊 臺灣“中選會”昨天發布2016年“總統”選舉競選經費上限,定為4億2846萬4000元(新臺幣,下同)。
約4.2億元,夠花嗎?“這完全是脫離現實的額度規定!”臺灣時事評論員鄭又平在接受海峽導報記者采訪時脫口而出。“金錢不是萬能的,但沒錢就別在臺灣玩選舉。”有人說,臺灣的選舉就是用錢砸出來的。那到底要花多少錢,且來看看。
法規層面的“斯文”
先看“總統”選舉。按照臺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上限,是以臺灣人口總數(投票月前第6個月底戶籍統計的人口總數)70%,乘以基本金額20元所得數,再加上固定金額1億元的總和。以臺灣人口2300萬為準計算,“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上限=2300萬×70%×20元+1億元=4.2億元。
關于其它類型的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臺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一、“立委”、“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70%,乘以基本金額30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70%,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20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所謂“固定金額”,“立委”、直轄市“議員”分別定為1000萬元,縣市議員600萬元,鄉鎮市代200萬元、“直轄市長”5000萬元、縣市長3000萬元、鄉鎮市長600萬元、村里長20萬元。
依以上規定計算,2014年“九合一”選舉中,6個“直轄市長”競選經費上限依序為,新北市10538.4萬元、高雄市8888.4萬元、臺中市8790萬元、臺北市8769萬元、桃園市7867萬元、臺南市763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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